2023年安徽省各地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汇总

2022/6/28


2023年安徽省各市研发费用奖励补助多少钱?各地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小编已经帮大家整理好了哦,符合标准要抓紧申报了哦。欢迎免费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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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研发费用加急扣除奖励补助汇编
1、对研发经费支出排前100名规上企业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排前100名的规上企业每家各给予50万元奖励。(政策来源:安徽省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
2、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3、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4、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5、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2-7来源: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

(一)合肥市研发费用奖励补贴
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低10万元,高100万元”利好政策。据了解,只要企业入库,就可以获取该项目补助资金扶持,具体扶持多少,就要看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额度大小了。
(二)宣城市研发费用奖励补贴
1、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2、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75%扣除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黄山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四)池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1. 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工业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
2. 鼓励县区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五)芜湖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1、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4、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当年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每年按其研发费用的不高于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马鞍山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1、新列入省经信厅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发经费5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 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 20%的研发投入,县区、开发园区给予 20% 的研发投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省补助资金。纳入产业集群(基地)奖补资金兑现。
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含子课题) 、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的第一项目单位,市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省拨经费 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 30 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 100 万元。
(七)铜陵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引导高企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企,依据其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贴。
(八)安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1、支持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10%,并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科技机构,市财政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科技项目。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50个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关键技术重点研发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卡脖子”项目和工程化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对获批的科技重大项目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3、支持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六安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1. 对于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奖补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2. 开展研发投入“双十佳”评比活动。对全市R&D经费支出、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名前10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十佳”企业名单,取其在R&D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3.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特级和一级建筑企业等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R&D经费支出强度高于上一年度全省R&D经费支出/GDP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室一中心”等研发平台。
4. 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 鼓励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含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由高校院所、企业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对实际到账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可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首次纳入统计的科研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研发。
(十)淮南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十一)淮北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1、全市R&D经费投入“双十强”奖励。对R&D经费支出排前10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前10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2、R&D经费投入补助资金。对全市R&D经费投入较高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补助。本项资金与全市R&D经费投入“双十强”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十二)蚌埠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省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 ,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对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3000 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十三)滁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1、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当年增长高于10%、20%、30%、40%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十四)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1、企业与高校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联合攻关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3%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投入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区(园区)财政各按50%予以奖励,市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3、强化部门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以及成果转化等优惠政策。

(十五)亳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贴
1、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排前20名、研发经费支出强度排前20名且达到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强度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已纳入研发机构(境内)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较上一年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阜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补助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财政安排预算资金, 采取事前备案、 事后奖补、 分档补助、 一次性拨付方式给予奖补,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 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
1、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 例超过3%(含)不超过 4%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6%奖励;
2、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 例超过4%(含)不超过 5%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8%奖励;
3、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 例超过5%(含)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10%奖励。
(二)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 5%(含) 到 10%之间,且符合条件:
1、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 例超过3%(含)不超过4%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3%奖励;
2、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 例超过4%(含)不超过 5%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4%奖励;
3、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 例超过5%(含)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5%奖励。

二、安徽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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