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安徽省新材料产业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公告

2022/6/24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安徽省新材料产业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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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选基本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承诺在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申报机构管理团队成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三)申报机构及其高管不得有因不诚信或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规范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要求;申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风险隐患。
(四)申报机构须已在或承诺中选后一个月内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安徽办公;管理团队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申报机构须承诺中选后对所管理基金出资入股,出资金额与比例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六)符合《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其他各项要求。
(七)特别规定:
1. 同一机构及控股公司仅能申请1个主题基金管理机构,申报2个及以上视为无效申报。
2. 为保证本次遴选公正性,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机构,不得同时进行申报,否则申报将视为无效申报。
3. 本次遴选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申报机构、配备的核心成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4. 本次遴选原则上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与政府投资基金配合度较差、以往申报材料不实的机构不予受理。
(八)其他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二、对中选基金管理机构的其他管理要求
(一)中选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作为专职实体对母基金进行专职管理,也可采用内部组建新投资管理团队或并入该团队实际控制的具有管理人资质的指定实体进行专职管理。采用内部组建团队的,须保证该团队的专职性及在投资决策、项目分配、业绩核算和费用核算的独立性。中选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以往管理基金与本次申报母基金关系的处理原则,隔离多支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对潜在的在管基金与拟设子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做出合理安排。
(二)中选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母基金组建设立和投资运营工作,按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要求,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组织对参股子基金的考核评价,按规定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国金平台备案;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基金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遴选程序及需要提交材料等内容。公告受理时间20天。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于2022年7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一份(以U盘存储)通过EMS邮寄至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585室)。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和装订要求详见申报指南,申报机构应对申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的格式、数量和形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均不予受理。递交时间按申报材料寄出时间计算。
申报机构应按申报材料样本要求依序编制申报材料,分别列出目录并附有关证明。申报材料须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分别列出目录及对应页码并规范打印装订成册。电子材料(以U盘存储):应包含(1)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件(PDF文档);(2)可编辑文档,全部以WPS、WORD、EXCEL等格式制作。全套纸质的申报材料须左侧胶装,并加盖骑缝章,封面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外包装上须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三)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初步审查—现场答辩—尽职调查的程序依次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1. 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是否符合遴选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现场答辩。
2. 现场答辩。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指标逐一量化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每个主题基金按照得分排序分别确定管理机构第一候选人和第二候选人(得分低于60分可空缺,前两名均低于60分重新组织遴选)。
3. 尽职调查。组织专业机构,对第一和第二候选人同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对不配合尽职调查、申报材料虚假不实的,取消入选资格。
4. 完成评审。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四)结果公示与确定。综合评审报告经审定后,确定中选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中选管理机构发函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