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2024年合肥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各区县申报条件及奖励流程解说盘点如下,奖补对象为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主体,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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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250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科技支撑,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 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二、实施内容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变肉”饲料化利用
奖补范围:秸秆变肉等饲料化利用
奖补对象: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主体
奖补标准:
1.对200—500立方米容积的新建、改扩建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贴,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 25元。对500立方米及以上的,在省级财政奖补基础上,每立 方米贮窖配套补助不高于10元。
2.对200—500平方米面积的新建、改扩建的钢架结构的单 体干草棚进行补贴,每平方米干草棚补助不高于100元。对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在省级财政奖补基础上,每平方米干草棚配套 补助不高于50元。
3. 对原养殖主体单户收贮50—100吨的秸秆黄(青)贮发 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0元。
4.对原养殖主体单户收贮20—50吨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 每吨补助不高于50元。
5.对新增存栏数2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按每头肉牛年消 耗5吨秸秆计算,在享受省级财政支持单户收贮秸秆黄(青)贮 发酵饲料或秸秆干饲料奖补基础上,配套补助不高于每头200元。
6. 支持奶牛企业开展肉牛育肥(需有专门饲舍)。其中:新 增肉牛存栏数100头以上的,每头肉牛补助不高于200元;单户 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1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不高于 25元;对收贮秸秆干饲料5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不高于50元。
原养殖主体是指2024年前建设的中小型肉牛、肉羊养殖场。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单个养殖主体资金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其他秸秆产业化利用
奖补范围:秸秆变肉以外的其他产业化利用方式,具体包括秸秆基料化、能源化(秸秆发电除外)、工业原料化和商品肥料 化利用,重点支持食用菌种植等特色产业。
奖补对象:2024年利用农作物秸秆达到200吨(含)以上 的利用主体。
奖补标准:按照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不超过50元/吨的奖
补。
(三)标准化收储中心(点)建设
奖补范围:2024年在合肥市域内新建的秸秆收储量(能力)
达1000吨(含)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点)。
奖补对象:标准化收储中心(点)的建设主体。
奖补标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 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四)规模化收储运
奖补范围:2024年度收集并销售农作物秸秆超过1000吨(含)
的公司、合作社和农户。
奖补对象: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运的主体。
奖补标准:按收储量给予不超过50元/吨的奖补,单个主体 奖补不超过15万元。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
用项目,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土地深翻机械化奖补 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土地深翻机械化作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合农〔2024〕16号)执行。申报“秸秆变肉”及其他 产业化利用奖补和规模化收储运奖补为同一主体的,不重复奖补。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分配。市级奖补资金主要按照秸秆产业化利用量、 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以前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市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采取补助形式,实行总量控制,市级 不再进行年度清算。省级补助资金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组织实施。县级是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负 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验收。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市级 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级备案。
(三)使用周期。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 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地奖补 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五)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于下一年度3月份 前将上一年度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绩 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 应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核实结果奖补;县级财政部 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核实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市农 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 用适时开展抽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 理。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项目实施过程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 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 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反本方案规定行为的,应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完善各项制度。县级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审 核制度、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科学性负责。应及时编制实施细则,明确奖补对象、奖补
标准、奖补程序等,同时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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