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申报解读!各区县见习基地认定材料条件及补助流程梳理

2024/10/10

根据成都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申报解读!成都市各区县见习基地认定材料条件及补助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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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精神,规范本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市)县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组织协调、评比遴选等综合工作。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就业局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信息化统筹建设、统计分析、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认定、业务指导、见习对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V3.0系统”)是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统一经办平台。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事项均通过V3.0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经申请并认定为见习基地后按程序招募人员开展见习活动。区(市)县人社部门结合日常记录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区(市)县人社部门意见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成都市见习基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成都市注册成立满3年,本市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无拖欠工资、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3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

  (四)《就业见习带教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五)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认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市)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市)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认定。申请单位线上通过V3.0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或线下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审核、实地评估,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将认定的见习基地信息录入V3.0系统,并同步上传见习基地的相关认定文件资料。

  第十条 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见习基地统一登陆成都市人社局官网“就业见习”专区发布岗位信息,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集中发布一次。发布的见习岗位应明确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划等信息,每次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应同步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录入V3.0系统。鼓励见习基地同步将见习岗位信息发布到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见习基地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二)通过线上线下就业见习活动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三)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四)通过就业见习信息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评估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申请认定的相关信息和银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责令整改:

  (一)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要求见习人员用基本生活费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三)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兼职或成都市外办公等类型;

  (四)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五)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

  (六)侵占使用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

  (七)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八)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社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

  (四)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

  (五)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八)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第十四条 对因第十三条第(一)至(七)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发文通知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文件送达之日起,见习基地应当立即停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将被取消资格的见习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并在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V3.0系统,并同步上传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对提供岗位质量好、吸纳见习人员多、留用就业率高的见习基地,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择优参评推荐省级及以上见习示范基地。

 第三章 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不与见习基地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登陆成都市人社局官网“就业见习”专区,与意向的见习基地联系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3),或登陆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联系意向的见习基地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也可线下直接向见习基地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见习基地收到见习申请表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在V3.0系统中核实见习申请人的身份条件信息。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意向后,双方应签订《成都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内容。双方签订《成都市就业见习协议书》后由见习基地在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V3.0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计发方式额外支付生活费。对实行综合工时的见习岗位,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情况,出勤天数不得跨自然月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用于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带教人员岗位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出具《成都市就业见习情况评价意见表》(附件5),记载其见习经历和成果,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鼓励不同的见习基地之间对见习人员的见习经历进行互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见习人员试用期。

  第二十五条 鼓励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事业单位除外)每个自然年度从当年参加见习人员中留用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满15天的,见习基地不可申报当月就业见习补贴,但应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当在符合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条件后的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一)《成都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6);

  (二)《成都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三)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四)见习基地通过银行对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凭证。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受理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依据V3.0系统规则所计算的金额,经审核无误,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人社局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检查后在《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0)上出具意见。经检查,被责令整改的见习基地,在整改合格前应暂停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第三十一条 见习基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向迁出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实际发生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发放。

  第三十二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和见习基地应规范管理就业见习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认定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9〕155号)文件同时废止。现有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在就业见习岗位上参加见习的,继续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所需补贴资金在市、区(市)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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