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3
江岸区小进规企业配套奖励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奖励补贴的政策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江岸区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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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江岸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兑现工作,包括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和经营贡献配套奖励。
(二)在武汉市服务业“小进规”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的基础上,江岸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奖励。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服务业“小进规”配套奖励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二、江岸区服务业“小进规”配套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关系、营业收入统计关系和纳税关系均在江岸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满足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三、江岸区服务业“小进规”配套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从2020年度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入库后的次年填报1—11月营业收入高于当年我区规上服务业同类行业所有企业1—11月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率,在市级一次性入库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经营贡献配套奖励。从2020年度起,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度营收在武汉市排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在武汉市年度经营贡献奖励基础上,我区再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三)说明
1. 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以入库后的次年营业收入为准确定名单,如2020年新入库的企业,2021年是其入库后的次年,则2021年1—11月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获得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
2. 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即企业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如2020年新入库的企业,根据2021年1—11月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核算是否符合配套奖励条件,2021年12月和2022年以后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作为配套奖励核算依据。
3. 我区规上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业、信息软件业、物业中介、商业服务和居民服务业、创意设计业、教育与卫生业、文体与旅游业等7个行业类别,企业入库后的次年填报1—11月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当年我区规上服务业同类行业所有企业1—11月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率,可获得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
4. 如企业在入库时工商注册关系、营业收入统计关系和纳税关系未统一在江岸区,但在入库后次年6月30日之前将工商注册关系、营业收入统计关系和纳税关系统一至江岸区,且满足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江岸区一次性入库配套奖励,否则,企业不能获得区级配套奖励,但仍可获得市级奖励。
5. 如企业在获得市级年度经营贡献奖励时工商注册关系、营业收入统计关系和纳税关系未统一在江岸区,但在达到武汉市经营贡献奖励条件的次年6月30日之前将工商注册关系、营业收入统计关系和纳税关系统一至江岸区,可以获得江岸区经营贡献配套奖励,否则,企业不能获得区级配套奖励,但仍可获得市级奖励。
四、配套奖励申领及审核流程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上一年度入库企业和经营贡献企业初步入围名单,通知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初步入围的企业申领。
(二)企业按照武汉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政策相关要求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资料。
(三)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各街道办事处申领资料后,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将企业名单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确定获得市级奖励企业名单。
(四)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和区配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各类黑名单,需自行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五、奖励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拨付至辖区企业。
(二)经营贡献奖励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将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拨付至区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一次性入库奖励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在入库后次年,区统计局根据企业实际上报情况帮助核实1—11月各行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区发展和改革局将通过的企业名单及配套奖励资金数额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区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六、附则
(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企业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布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江岸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配套奖励政策》(岸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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