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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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4〕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宿松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下达至县级人民政府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县商务局负责提出预算、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县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建设改造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七条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账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十条原则上,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支持投资金额较大的家电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等建设。
第三章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三条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四条鼓励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宿松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预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根据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工作印发通知,明确年度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八条宿松县制定本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商务厅、印发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宿松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制定宿松县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过程中,宿松县纳入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定义: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并且是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加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确保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制定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制度,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形成资产清单。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每年进行1次固定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实一致,并记录在案,形成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责任主体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视同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应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责任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向属地县(市、区)商务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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