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资助!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申报补贴,发榜与揭榜、申报与立项、验收与评价要求细则

2024/8/23

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申报补贴,发榜与揭榜、申报与立项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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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对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出具审核结果等“中间”的事务性工作,负直接责任,并为项目承担保密责任。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发榜与揭榜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榜单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发榜单位应当围绕合肥市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以及先导产业的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提出需要攻关的项目榜单。发榜单位提出的项目榜单应是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攻关。

  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发榜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归口管理处室负责项目榜单的审核工作,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榜单进行统一发榜。

  揭榜单位应为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团队和个人等。揭榜单位和发榜单位应没有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与立项

  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对接成功后,发榜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供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发榜单位应当将项目申报书报送至所在县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归口管理处室。

  归口管理处室应当按照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将评审结果依次按照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部门联审、公开公示、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复立项。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补贴资助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中绩效指标、资金额度等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发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市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医药领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5年,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50%。财政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揭榜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政资金的50%,次年度拨付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的80%(5年周期项目第3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60%。

  市关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医药领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3年,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50%。财政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揭榜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政资金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关键项目施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管理处室应当与项目发榜单位加强对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榜单位注册住所发生变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县区管理部门相应调整为注册住所所在区域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发榜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发榜单位应当约束揭榜单位共同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财教〔2022〕926号)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执行率(项目实际支出/项目预算投入×100%)应当不低于80%。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撤销项目。

  (一) 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 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 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的;

  (四) 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满90日后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 任务书签订后变更项目揭榜牵头单位的。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发榜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归口管理处室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 项目发榜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验收与评价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60日内,通过发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对照材料、项目绩效报告等,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验收。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发榜单位提交提前(单独)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提前(单独)验收。项目提前(单独)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周期到期90日前,通过发榜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延期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

  (一) 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 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收不通过”。

  (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验收结题”处理。

  项目验收通过后2年内,项目发榜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牵头管理处室负责组织跟踪绩效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协调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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