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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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省级直接安排和再分配安排的事前和事中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验收实施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委托验收项目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复核。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内部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第四条验收实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审核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等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确定验收时间;
(二)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三)收集整理验收专家组意见,出具验收结论。
第五条验收专家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二)现场查验,对照审核,审核项目完成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三)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
(二)配合现场验收工作,对现场验收反馈问题进行整改;
(三)对提交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在省、市(州)两级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八条按照国家及省级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内容验收。
第九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约定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技术路线、技术成果、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书约定项目投资是否完成;
(三)项目申报书约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四)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条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
(五)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材料审核。验收实施部门按照验收管理权限进行材料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组织验收。验收实施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完成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变更批复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验收专家组出具同意通过验收意见,验收实施部门出具验收通过结论。
验收实施部门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需在验收结论上,明确要求企业须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单项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限期整改。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1.未完成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变更批复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2.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
(三)验收不通过。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2.项目超过实施期2年(含);
3.以总投资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20%(含);
5.以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30%(含);
6.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
7.其他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
第十五条出具结论。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验收结论,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3)等方式向验收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结论备案。根据出具的验收结论,验收实施部门1个月内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验收结论备案工作。
第五章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验收实施部门和验收专家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保守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秘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提交验收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对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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