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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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科学普及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学普及、宣传和示范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与宣传,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和交流,科学家宣传阵地建设,科技智库建设,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科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科普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科协联合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科普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科协负责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支出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科普专项进行评审,督促项目实施,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科普专项资金对本年度即将实施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也可以对上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奖补,主要支持:
(一)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1.人才培养。开展青年科技奖、“小荷”人才项目和支持院士后备人才、中青年学者、年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进行学习深造,加快成长成才。
2.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联系、走访、慰问科技工作者,发挥代表联络服务站作用。实施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宣传专项,支持开展科学家精神宣传、科技人物宣传,加强科学家精神宣讲团队伍建设,评选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营造尊重科学、尊重科学家的良好社会氛围。
3.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教师培训,支持“小荷英才”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优秀科技教师评选。
(二)创新服务平台和能力建设计划
1.实施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择优支持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和企业(园区)科协等加强学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建设,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用、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活动,承接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等政府委托工作和职能转移,服务我市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
2.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海智计划”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及科技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建设;举办创新方法培训及创新方法大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方法运用推广、“创新增效”等群众性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县市区、企业、园区、高校、学会等加强会地、会企、校企等合作,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论坛等活动,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搭建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园区)科协、高校科协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推动企业(园区)科协、高校科协工作创新发展;支持开展株洲市“科技专家进企业”行动,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计划
1.支持我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开展科普资源助力“双减”、应急科普行动;开展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周、防灾减灾日、三下乡等品牌活动,支持开展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活动。
2.支持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支持村(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科协(科普)组织、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小院、农技协、农村科技示范户等开展科普工作,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在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助力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3.支持科普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科普资源融入宣传媒体阵地、基层党政服务平台;支持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数字科技馆、基层科普设施等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支持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
4.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计划,支持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创新、机器人大赛、科普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基层科协、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科技社团;支持青少年科普名师工作室工作,支持青少年科技场馆、科普设施建设。
(四)科技智库建设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组织科技专家团队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和科技智库建设,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每年6月底前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须涵盖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市科协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和企业(园区)科协等直接向市科协申报,县市区项目向同级科协、财政部门申报,通过县市区科协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行文向市科协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市科协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科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格式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完整,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三条对初评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协牵头组织现场考察。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年度科普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按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均衡等原则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科协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下达科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在30日内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市科协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后补助类项目可以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普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科协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备财政部门,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项目完成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协提交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资料及绩效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科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情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协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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