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2024年第二批湖南省14市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申报时间和流程条件、好处措施

2024/8/20

2024年第二批湖南省14市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申报开始啦!此次各市包括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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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湖南省14市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申报对象

  (一)符合《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管理规范团体标准》(T/HNSSBPPXH 0003-2022)第3.4条、第5条规定的申请人和商标。

  (二)依据《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管理规范团体标准》(T/HNSSBPPXH0003-2022)第8.1条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申报认定。

  二、湖南省14市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申报时间

  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逾期申请或者申请材料不全、限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湖南省14市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时间内登录我会“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申报系统”申报。

  申请人可以在“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申报系统”首页下载《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和《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了解申报要求。相关的书式表格,申请人可以在申报中心下载,按要求填写并上传。

  湖南省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所持有的“湖南省知名品牌”的认定并加强其管理,切实保护“湖南省知名品牌”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湖南省商标品牌保护状况及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知名品牌”,是指在湖南省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良好市场声誉且经协会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协会建立湖南省商标品牌数据库。湖南省知名品牌作为协会重点扶持和保护的对象,纳入湖南省商标品牌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湖南省知名品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省知名品牌的审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资格、任期和评审细则等,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协会负责湖南省知名品牌的管理。积极协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社会团体推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标品牌意识,努力争创湖南省知名品牌。

  第二章湖南省知名品牌的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湖南省知名品牌由持有人自愿申请,协会组织审核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湖南省知名品牌的品牌持有人,应为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品牌的知名程度;

  (二)该品牌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品牌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品牌被侵权保护记录;

  (五)其他因素。

  第十条下列情况应当不予认定为湖南省知名品牌:

  (一)申请人近三年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被判侵权赔偿的;

  (二)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品牌使用未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使用的品牌有权属争议的;(四)申请人有其他负面情形的。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 《湖南省知名品牌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的品牌权属证明文件;

  (四)申请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证明材料。

  品牌持有人认为其使用的品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协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意见进行审核、论证,给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湖南省知名品牌”,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向协会会长办公会报告,由协会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四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协会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一周。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协会颁发“湖南省知名品牌”证书及牌匾。

  第十五条湖南省知名品牌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湖南省知名品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可以向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除证书、牌匾等工本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湖南省知名品牌的管理

  第十七条湖南省知名品牌纳入数据库管理,应当登记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品牌名称、使用商品或服务、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

  第十八条湖南省知名品牌依法被转让的,如受让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该湖南省知名品牌继续有效。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的,该湖南省知名品牌自动丧失,由协会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做数据库信息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协会备案。

  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依法变更其名称、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撤销其被认定的湖南省知名品牌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湖南省知名品牌认定的;

  (二)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或者使用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而被认定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了商标专用权资格或者被撤销、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五)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的;

  (六)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丧失协会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撤销经协会认定的湖南省知名品牌通过下列程序:

  (一)协会管理人员查证核实相关情况;

  (二)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

  (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及时向评审委员会通报;

  (四)公告;

  (五)收回证书、牌匾;

  (六)数据库信息处理。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湖南省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协会应依法维护湖南省知名品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管理湖南省知名品牌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认定湖南省知名品牌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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