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5
根据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内容整理如下,补助资金申请奖励条件、材料流程解读,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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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效率,降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规范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计划执行和奖补兑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 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 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其中,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指经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季度验收结算、年度汇总考核” , 根据通过验收的软件服务包实际使用数量和使用效果,采用后补 助方式安排。原则上每个季度结束后开展验收结算,每年度结束 后对全年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考核验收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六条 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 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验收结算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原则上按季度开展补贴资金验收结算,结算范围为前一年内企业订阅使用的软件订单(按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平台确认订阅下单时间计算),补助资金包括软件服务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等两类。
第八条 考核验收条件如下:
1.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正常,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 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 全、数据安全)事故。
2. 数字化软件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上完成 SaaS(软件即服 务)模式部署,同时软件产品(服务)正常使用;
3. 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企业符合《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 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服务包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
4. 企业使用软件产品达到使用成效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 );
5.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软件产品使用效果评价达到要求(具 体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补助标准为:
1.软件服务包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 总量×软件产品年度订阅价格×85% ;
2.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总量×软件 产品年度订阅价格×15%。
第十条申请验收结算提交材料包括:
1. 季度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云化软件部署、 平台服务能力、平台安全保障等情况);
2. 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券发 放张数、金额、领券用户数、申请验收用户数、验收笔数、验收 金额、使用数据情况、产品满意度情况等相关数据和明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的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工业互联网 平台报送季度软件服务包分产品分地区使用情况报告、季度自评 报告、消费券使用审计报告和验收结算申请。
(二)专业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同财务处组织成立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报送的自评报告和消费券使用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三)现场核查。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验收结算申请,对辖区内软件服务包使用企业按“线上+ 线 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使用企业是否满足条件、 订阅使用软件产品是否满足使用成效标准、企业评价满意度情 况,各市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市申请结算企业的5%且不少于
50 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软件处组织力 量现场抽查。
(四)拟定计划。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现场核查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财务处提出软件服务包项目补助建议,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拟定项目补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项目补助计划,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六)下达计划。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项目补助计划下达工业互联网平台,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七)结算资金。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项目补助计划正式下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软件服务包供应 商和自有资金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工业互联网平台专户管理,并建立专账核算制度,系统完整反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数据分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专项资金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等,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参与相关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工作考核、资金拨付等后续工作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与考核验收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 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
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 以前推广应用(按照 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平台确认订阅下单时间,下同)且在 2024 年 第一季度达到《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 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标准的软件订单按 照《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管理办 法(试行)》及《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验收,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验 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2024 年 1 月 1 日(含) 以后推广应用的软件订 单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软件服务包软件产品使用成效量化标准
根据平台采集使用数据,对企业使用软件的成效情况进行评 价,具体量化标准见下表:
指标 |
评价方法 |
量化标准 |
评价依据 |
用户持续使 用该软件情 况 |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持续每 月使用软件情况 |
至少连续使用 3 个月 |
核查平台 采集使用 数据 |
用户月均使 用该软件情 况 |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月均使 用软件次数情况 |
月均使用次数 大于 3 次(含) |
核查平台 采集使用 数据 |
用户使用该 软件产生数 据量 |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使用软 件在平台产生的数据量情况。 |
大于 10MB |
核查平台 采集使用 数据 |
软件产品使用效果评价标准
评价条件: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平台完成一笔交易后,有权对交易情况作出评价,只有成功的交易(试用结束并确认消费成功),用户才有评价权,交易是否成功以消费券是否核销为判断依据。如果全额退款,则无评价权。
评价时间:在交易成功的15 天内,交易评价入口开放,评 价提交后即可发布。
评价等级:评价分为“满意” 、“不满意” ,每次评价仅能选择 一项;如在交易成功 15 天内未评价,15 天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 给予“满意”。
评价修改:评价方在作出“满意”“不满意”的 7 天(含) 内, 有一次自主修改评价的机会,仅可修改成更好的评价,评价一经 修改不能被删除或再次修改。
详细信息:除评价等级外,平台需详细记录并提供评价人员、评价时间、是否默认评价、评价修改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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