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励补贴!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
2024/7/26
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印发,针对科小备案、扶持在孵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芜湖智造品牌认证、CNAS、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等等都有奖励,详细的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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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科创+产业”部署要求,锚定“聚焦高质量、冲刺过千亿、建成中心区”的奋斗目标,发挥创新政策引领作用,深化“两高”融合发展,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创新引领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二、支持范围、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1.本政策重点支持芜湖高新区(弋江区)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微电子及三代半导体、大数据及现代服务信息、节能环保及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市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
2.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资金兑付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3.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新,配合政府完成各项信息统计工作,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纳入失信名单。
4.该政策条款中与省、市政策及招商引资政策内容相同、相近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鼓励优先申报省级、市级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区级补齐差额部分。
三、政策规定
(一)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生态群
1.鼓励企业开展科小备案。对当年完成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入库批次分别给予前五批次入库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其余批次每家奖励0.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
2.扶持在孵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
对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及省级以上众创空间且当年实际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元/m2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10㎡/人—15㎡/人的标准,租赁面积200m2以内的,按入驻政府性孵化器、非政府性孵化器,分别给予单价不超过15元/m2/月,10元/m2/月的房租补贴;超出200m2的部分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壮大
3.支持企业开展高企认定。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按第一、二、三批次,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6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高企认定的,按第一、二、三批次,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4.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5.深化“两业融合”发展。对获批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验收通过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验收通过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经区税务部门认定的、按其当年较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上级相关研发费用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科技局)
7.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标准研制力度,积极参与标准制修工作,对主导研制地方标准的单位奖励
1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标准研制,争当企业标准“领跑者”,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推动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仪器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下且检验项目/参数25个以下,奖补2.5万元;仪器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或检验项目/参数25个(含)以上,奖补5万元;仪器设备投入750万元(含)以上,或检验项目/参数50个(含)以上,奖补7.5万元;仪器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检验项目/参数75个(含)以上,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打造战略科技领军力量
10.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加计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加计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70%。(责任单位:科技局)
11.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12.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创建补助。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推动孵化载体建设提质增效
13.优选载体运营团队。择优选择专业运营团队开展孵化载体运营。鼓励产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打造孵化载体。首次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4.激发运营团队工作动力。鼓励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优选入孵企业或团队,每孵化或引进一家高企,给予载体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运营团队1000元奖励,每毕业1家企业并在高新区落户的,给予运营团队1万元补助。(同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的扣除任务基数后计算)。(责任单位:科技局)
15.构建奖惩机制。对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载体运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政府所属孵化载体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对载体运营主体予以清退或终止合作协议。(责任单位:科技局)
16.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按所获最高奖项予以奖励。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安徽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芜湖市地方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人社局、工信局)
(五)推动构建科技成果交易大市场
17.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当年辅导本区企业通过高企认定总数5家及以上未达到10家的,按每辅导认定一家高企给予服务机构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总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按每辅导认定一家高企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辅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备案达到20家及以上的,按每辅导一家给予服务机构3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8.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科技局)
(六)深化“两高”融合发展
19.建立企业科技副总制度。推动校企人才合作,对经高校及科研院所遴选、区科技局选派的硕士及以上(或讲师以上职称)老师、技术专家(工程师以上职称)等,选聘不超过20人的企业科技副总,进入高新区企业任职3个月以上,经企业评估认可,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科技局)
20.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按照专业对口、各方自愿的原则,支持企业、高校、产业研究院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团组,常态化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所产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课题),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局)
21.推动科研资源共享。推动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等机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对租用仪器设备开展实验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20%给予企业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22.对我区企业购买长三角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登记额度100万以上,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该政策同第18条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23.提高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担保额度。对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创业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责任单位:区担保公司)
(九)推动场景示范应用
24.推动场景应用,开展“两个清单”征集,组织场景应用对接活动,打造典型示范场景。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省标杆示范场景给予场景应用开放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示范性场景给予场景应用开放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附则
1.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除本政策明确用途的,均需用于科技研发或创业孵化。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取消其3年内政策申报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到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该政策做相应调整。
3.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弋江区(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弋政〔2022〕8号)同步废止。
4.本政策中的条款如违反本政策生效后施行的国家、省、市政策的,则该部分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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