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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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博士服务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延安市博士服务团进企业服务实 施方案》,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进一步规范延安市博士服务团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博士服务团成员(以下简称成员),是 指从延安大学选派到各县(市、区)及管委会进企业服务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延安市博士服务团工作坚持按需选派、重在服务、务求成效的原则。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选派规模和范围:
延安市博士服务团按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组建16个博士服务团,按区域产业和企业情况选派150人左右,集中深入全市各县(市、区)及管委会进企业开展服务。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提出人才需求。各县(市、区)及管委会根据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专业需求意向,报市科技局。
(二)拟定选派计划。市科技局与延安大学对各县(市、 区)及管委会上报的人才需求专业进行汇总,综合考虑人才需求的专业、职责、意向等,研究制定选派计划。
(三)组织推荐人选。延安大学结合人才需求和学校实 际情况开展人选推荐工作,进行资格审查和人选把关,经延安大学研究推荐,报市科技局。
(四)确定选派方案。市科技局对延安大学推荐的博士 服务团成员征求县(市、区)及管委会意见后,与延安大学共同发文向县(市、区)及管委会派遣博士服务团。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及管委会根据成员专业特长、
职务职级、工作经历等,安排博士团成员进企业服务,并为博士团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章服务时间及经费管理
第八条 每批博士服务团成员进企业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三年。
第九条 博士服务团每季度集中服务(服务人数达5人以上)1次,成员每月进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3天,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确保实现所服务县(市、区)及管委
会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全覆盖。
第十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延安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 延安大学高质量发展协议书》,市政府从支持延安大学的专 项经费中列支160万元,用于博士服务团进企业服务的公务
差旅、项目对接、技术试验、落地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延安大学先行支付每个博士服务团5万元基本运行经费,剩余款项根据年底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延安大学作为博士服务团进企业服务专项经 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博士服务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单独建立专账,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接
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延安大学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监 督,对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的服务团的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经费服务团按照规定进行追缴。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延安市博士服务团进企业服务工作由市科技 局和延安大学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宏观指导、政策 落实和监督检查;延安大学负责日常联系管理服务工作;各
县(市、区)及管委会负责具体承接、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联合延安大学不定期到各县(市、区)及管委会了解博士服务团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服务企业意见。
(二)每年联合延安大学召开博士服务团工作推进会。
(三)定期通报博士服务团服务成效和典型事例。
(四)对考核优秀的服务团成员在科研项目、创新平台、
创新人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延安大学职责:
(一)把好选人关,切实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严格按照 选派条件选人,选派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进企业服务锻炼,支持县(市、区)及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延安大学联系人和博士服务 团团长,延安大学联系人负责博士服务团的日常管理监督工 作,并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博士服务团工作情况及成效,团
长负责团队成员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县(市、区)及管委会企业技术需求校内各学院对接解决机制,推动“三项改革”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五)促进企业与延安大学建立产学研合作,进行联合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
(六)建立“月报告、季总结”制度,每月月底前汇总博 士服务团日常服务情况,将“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企业 技术需求对接清单”“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以及“博士服务团日常服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日常统计表”)向市科技局报送,每季度向市
科技局报送博士服务团服务总结及成效。
(七)每年底会同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及管委会博士服务团进行考核。
(八)对在服务期间与企业进行联合攻关,建设科技创新 平台,转化科技成果表现突出的博士服务团成员,给予科研 项目优先资助和职称优先晋升等支持,并作为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市、区)及管委会职责:
(一)协调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对接企业,明确目标和要求,务求实效。
(二)为博士服务团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成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三)促进博士服务团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四)每年底会同区域企业对博士服务团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博士服务团职责:
(一)博士服务团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副团长和 秘书组成领导机构,按照延安市科技局和延安大学的领导, 负责推进博士服务团各项业务、经费使用、奖励实施等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不配合、工作不积极、不满足服务区县 需求的队员,可由团长提出建议,报延安大学和市科技局备案,选拔合适人选替换。
(二)深入企业挖掘技术需求。帮助摸清服务企业技术 需求,建立企业技术需求档案。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的“传 帮带”,鼓励成员和企业首席工程技术人才组团结对,打造
“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开展长期合作。
(三)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帮 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技术需求与高校院所进
行对接,有效推进供需精准对接。
(四)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与企业协同创 新,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进产品中试与产业化开发; 协助企业积极引进省内外高校院所最新研究成果,开展产学
研用合作,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
(五)帮助企业提升经营水平。帮助企业找准管理的症 结,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建议意见,帮助构建完善 的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
德素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每月底将“企业技术需求清单”“科技成果转化 落地清单”“企业技术需求对接清单”和每月进企业服务的相关资料报延安大学、各县(市、区)及管委会备案。
(七)博士服务团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 向服务企业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服务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博士服务团实行四级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由 市科技局联合延安大学、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管委 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对博士服务团的服务成效和服务情
况进行定性评价加定量打分的全面考核。
(一)服务企业结合博士服务团日常服务实际进行满意
度评价,并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管委会结合服务
企业对博士服务团服务成效定期进行评价和反馈。
(三)市科技局会同延安大学以《延安市博士服务团考 核指标表》为考核标准,以“三张清单”、日常情况表和季 度工作总结为依据,结合博士服务团服务企业的次数、成效
等进行总结考核,确定各博士服务团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横向对比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按30%、55%、
15%的比例确定(各等次名额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延安大学对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 博士团在基本经费的基础上分别补发8万元、4万元、2万 元的绩效奖励(各博士服务团根据考核等次获得的总服务经 费分别为13万元、9万元、7万元)。补发的绩效奖励作为 博士服务团专项工作经费,由团队根据成员服务开展情况自行制定分配方案,获得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后分配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延安大学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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