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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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由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和市级配套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共同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
3.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审核,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试点工作实际,统筹保障地方配套资金需求;
2.配合市工信局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
3.配合市工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推荐,配合市工信局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服务主体。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主体需积极配合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按规定向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试点材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聚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等5个试点行业,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工作。支持试点企业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鼓励企业加强改造深度,特别是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
(二)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
(三)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
(四)奖励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
(六)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支持试点城市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相关情形:
(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试点建设期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单位;
(三)失信行为信息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县区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根据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进度,可适时采取预拨财政资金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工信局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应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及以上各类政策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资金申报及奖补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专项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照新政策执行。支持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专项政策中新增政策条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当年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试点城市建设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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