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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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市本级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市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列市级支出;县(市/区)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一)组织管理费。主要补助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二)保护补助费。
1. 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补助列入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记录保存、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传承基地建设、必要的传承实践用具购置、优秀的非遗作品收藏等支出。
2. 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3. 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主要补助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项目的价值性、濒危性及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在年内能完成或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项目予以补助。对上一年度中央、省、市财政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但对其有重大保护传承价值的,可视情给予支持。
(二)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教学研究基地、濒危及亟待抢救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控制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开支,严控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 9 月底前发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
保护补助费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择优推荐项目,于每年 10 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市级部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于 10 月底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申报。县(市/区)出现内容相似性的申报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补助经费,按照上述原则申报。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固定的开展活动的场所;3. 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 具有科学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
(二)申报项目时,应如实填报非遗专项资金申报书,包括:保护项目名称、工作总体目标、项目保护规划、年度资金预算总数、申请资金数额、县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等)报送至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定传承人人数,并按照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市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下达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市级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开展项目评审论证、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局参与制定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和
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上年项目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监察。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非遗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滁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99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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