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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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省林业厅《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鄂林改〔2017〕18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林改规〔2023〕5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业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融合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积极,具有一定产值规模,并经湖北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被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结合产业发展及区域实际,将其纳入林业产业相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并由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范围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企业,包括营造林、种苗花卉、木竹藤制品及加工、森林食品加工、林下经济、森林(湿地、草地)景观利用、森林中药材及加工、林产化工、林业生物工程、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与加工等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交易市场、流通企业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主营收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营销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二)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2年平均营销收入等均应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各类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标准。
(三)盈利能力。企业的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四)企业信用。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无拖欠工资及社保、欠缴林地租金和违法经营等行为。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惩戒名单。
(五)带动辐射能力。企业已建立长效、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林区职工)家庭增收致富达到本规定指标,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好。
(六)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营销渠道畅通,有独立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近3年平均产销率在70%以上,且三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或品牌创建有成效,以及产品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两品一标”认证或林业系统内“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森标认证)的申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予以优先考虑。
(七)可持续发展能力。注册企业正常运营2年以上;企业具有较好的林业科技创新能力,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生产型企业具有较好的产品研发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在利润总额中的占比达到3%以上;服务型企业具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企业注重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延链、补链、强链”作用发挥好。
(八)已开展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州、直管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基础材料
1. 企业申请书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书出具的由主要领导签发的推荐请示。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县级及以上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5. 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湖北”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6. 纳税企业近2年内的纳税证明材料。
7. 基地种养殖企业应提供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企业合作协议、林地流转协议、股权分红协议、原材料采购协议、特色产品购销协议或者林地经营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8. 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原产地保护、“三品一标”、“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等认证认定,品牌荣誉证书,企业获奖证书等。
(三)承诺函。企业对所提供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出具法人亲笔签名并盖有公章的承诺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向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推荐对象申报文本作进一步审核,对初次申报的企业,应组织县(市、区)相关人员到企业开展实地核验,审验合格,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企业申报表中签盖审核意见,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省林业局递交由主要领导签发的推荐请示件、申报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文本;
(四)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流程开展评审工作,视情组织省级实地核验。
(二)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认定建议名单,经会议审定后,结果在湖北省林业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义的,由省林业局认定“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文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和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报省林业局重新评审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作为林业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对象,并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并推荐纳入省有关部门实行银企、商企对接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监测信息调度制度。由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属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收集数据信息,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监测表》,并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营收情况、基地建设情况、带动农户(林区职工)就业和增收情况等文字材料。不得单独报、越级报,省林业局将年度监测信息调度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当年度各市(州)林长制考核评分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根据报送的数据和监测材料,结合实际开展综合分析,并提出监测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林业局审定后,取消其“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四)拒绝监测调度,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信息的;
(五)拒不配合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产品出现质量(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转型,不再以林业产业为主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命名的。
第十六条 对被取消命名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公示公告,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局予以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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