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企业落地、模型创新能力、企业制定标准、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等人工智能产业奖励

2024/6/12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内一流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和产业高 地的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通过强化人工智能核心技 术研究,完善人工智能产业链分布,赋能汉阳“1+6”产业体系,特 制定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内一流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和产业高 地的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通过强化人工智能核心技 术研究,完善人工智能产业链分布,赋能汉阳“1+6”产业体系,特 制定本措施。
汉阳区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汉阳,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的人工智能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二、扶持措施
1.支持企业落地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落户次年起连续三年可享 受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采用 “先付后补”的形式,享受租赁补贴用 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将予以收回。
2.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万元的企业, 按照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2‰,予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3.提供人才服务保障。支持企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人才工程, 按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参照市、区有关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重 点人才提供落户安居、子女教育、人才租赁房等支持,其中,对高 层次人才、高管人才分别免 4 年、3 年房租,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分别免 3 年、2 年房租。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且年度 研发投入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对研发投入超过 300 万部分按 8%比
例予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增强模型创新能力。对汉阳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的人工智 能行业大模型,具有 3 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的,按照研发成本的 20% 的标准给予牵头研发单位最高 100 万元补助。
6.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智能化升级的 中小企业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 5 个标杆型示范项目,项目投资额不 低于 100 万,按照项目投资额 8%,予以最高25 万元补助。
7.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通过发放、兑现“算力券”的方式为企业 使用高性能算力提供补贴,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8.支持企业制定标准。支持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 团体标准的企业申报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且同时持有其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 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补 贴,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且同时持有其 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6 万 元、2 万元、1 万元补贴。
三、附则
1.本措施所称人工智能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主营业务 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 语音处理软件、 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  增强现实软件等;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 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
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人工智能硬件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 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 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等。二是小微企业年度人工智能 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中型及大型企业年度人工智能 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 33%以上。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实际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60 元,实际补贴面积为企业租赁办公 面积和补贴面积上限中的较小值,补贴面积上限根据企业年度营业 收入计算。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 元、5000 万元,补贴面积上限为200 平方米、300 平方米、400 平 方米、500 平方米,以此类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未达 2000 万元不 予补贴。
3.本措施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不低于”“不超过”“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4. 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本措施奖励条件的,同时满足湖北省、 武汉市其他措施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 执行。
5.对重点引进的人工智能企业或者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原则,由区招委会专题研究,单独制定优惠措施,并 经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程序审批。享受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 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
6. 申请主体若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违
法违规行为,取消享受本措施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全部资金(含奖励、 补助、补贴等) ,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本措施所指年度为一个完整自然年,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区科 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
8.本措施自2024 年 7 月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措施期满后, 对于企业在措施期内落户但未足时享受租赁补贴的,可延续享受至 补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