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水惠企政策包!广水市企业落户、挂牌上市、业用能成本、上云等奖励补贴细则

2024/5/8

2024年广水惠企政策包!广水市企业落户、挂牌上市、业用能成本、上云等奖励补贴细则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广水市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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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金融支持
第一条 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奖补机制。引导担保公司支持实 体经济发展。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机制。对融资担 保公司年度代偿率在5%以内的担保代偿,由地方财政按代偿额 的10%给予补偿,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 的担保业务,由地方财政按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 为: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内的 担保业务每年给予2%的担保费补贴。对重点项目、规模企业实 行主办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3-5年期项目贷。对新设立 或新迁入并在广水纳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3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 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市金融办根据财政间歇资金存放的年收益率、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机构纳税增幅、新增融资额、余额贷存比、 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制定全市财政间歇资金存放办法,调剂财 政间歇资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放量。对新引进注册资本金在10亿 元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市政府与其发起人或设立人签订合作 协议,在开业时,安排不低于1亿元存款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 市人行、市财政局、市科技经信局、市城 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文 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绿色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各金融机构)
第二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注册地在广水、纳税在广水 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精选层上市的,分别一 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基础 层、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0万元;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市财政按照发行额的3‰予以 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 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对实体企 业的利率上浮比例,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 贷款利率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无还本续贷政策,多渠 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涉企银行账户服 务、人民币结算等降费措施,有效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经常性组织企业用工招聘会, 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由受益财政对帮助招工的中介机构 给予奖励。开展企业员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 培训并给予补贴。认真贯彻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积极建立大 学生实习实训和见习基地,促进更多大学生留在广水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各镇办开发区)
第五条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着力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 气成本。在确保安全和入网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用户在用电报装 中可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及设备供货单位;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 用电报装“零费用”政策,对全市用电负荷容量在100KVA  以下 的中小微企业用户,用电报装实现红线外电力建设“零投资”;  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电价改革政策,取消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录, 鼓励工商业用户及企业用户参与售电市场直接交易,自主选择购 电公司。严禁供气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 建设安装费以外的相关费用。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 供气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
备安装施工方。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六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推行工业 用地标准地出让,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 下空间建设生产性用房,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是两层以上标准 厂房的,第三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给予厂房补贴, 由受益财政兑现。 (牵头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镇办开发区)
第七条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进一步减轻企业 负担。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 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清单、收费标准,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 定价收费。(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三、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引进高端智能化装备、 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技术改造,购置生产、检测性设备达到200 万元以上和新开工项目购进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的先进制造业,由市财政按其设备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贴,单 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上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的企业,当年不再重复支持。 (牵头单位: 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优势企业引领发展。设立3亿元的产业发展基 金。对获得或认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柱产业 细分领域隐形冠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 创新示范、绿色工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50 万元、省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 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 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 促进“机器换人工”“自动换机械”“成套换单台”建设,支持企 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两化融合总体水平迈上新台阶。对 省级以上(含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万 企上云企业,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 型,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 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大力推动装备数字化, 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数字商务,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业的品质与效益。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 动,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 应用,由点及面向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延伸拓展。鼓励和支 持互联网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立足自身优势,开放数字化资源 和能力,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加快普及数 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等新模式,鼓励工业企业运 用电子商务、制造业“双创”新业态发展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 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 的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民参军”。在广水市注册且纳税的参 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的民品企业,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并获得军品订单的 "民参军"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对主导或主持制(修) 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  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 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 的企业(协会、社团组织)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  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和湖北省优秀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授权国际专利权 (PCT)  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企业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息 50%的补贴,单项补贴上限为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奖和企业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研发单位或个人,分别 一次  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认定(备案)的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性研究所(公司)、 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 得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乡村振兴科技创  新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国家  级和省级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转化应用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当年转化资金实际付款额  度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 培植企业发展后劲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
业、“僵尸”企业,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招商,盘活闲置资产。
  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在兼并重组期间产生的税收地方 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对固定资产投资履约到位,因历史原因导致不动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补办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税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广水经济开发区)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利用外资。对自营出口外贸 企业出口创汇给予补贴和奖励。每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企业0.04 元人民币的清关、物流等补贴。对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 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 万美元,再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内资企业通过股权并 购成为外资企业的,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如有上级 或同类奖励政策,按最高标准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十七条  着力培植“四上企业”。大力培植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 模以上服务企业。每新增1家“四上企业”,一次性奖给企业3 万元,分别奖给主管部门、所属镇办开发区工作经费2万元、1 万元。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生产性税收首次超过100万元的, 一  次性奖励所属镇办开发区20万元。 (牵头单位: 市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当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 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后续年度纳税5000万元、1亿元、2亿 元以上的工业商贸企业,分别给予突出贡献奖励50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经信局、市税务局)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成功 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建立专家工作 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培养人才。对国家高级技能 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200  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省级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  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对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 工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补助;对企业员工取得国家级、省 级、地市级技能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科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继续实施“四大家”领  导驻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继续实行“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制度。简化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严厉打击“四强六霸”,优化企业建设、生产环境,完善园区配套功能,提高 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 乱处罚等行为。加大加快水、电、气、纳税、社保、公积金等涉 企信息共享力度,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开展涉金融胜诉 案件执行行动,优化生态环境。拟受奖企业年度内安全生产发生 责任事故、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 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 案件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办;责任 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 局、市住建局、市科技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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