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奖补条件及合肥农业行业奖励补贴政策

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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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农业产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政策有效期20251231日)

1、守住粮食安全和耕地非粮化底线。对当年新增粮油种植面积超过10000亩,且新增面积粮油单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以上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新增面积给予120/亩补贴,用于奖励种植主体。支持发展双季稻,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双季稻,每季稻给予100/亩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支持菜篮子稳产保供。对常年蔬菜(含食用菌)种植基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设施蔬菜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给予种植主体200/亩补贴,露地及水生蔬菜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的,给予种植主体100/亩补贴。对新建高效现代化蔬菜设施栽培示范园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且亩均产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对新建及改扩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达到《安徽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照技术方案(试行)》建设标准的,按照300/立方米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建蔬菜生产基地、畜禽基地、稻渔基地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巢湖保护区渔业尾水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对常年养殖池塘规模在200亩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亩给予补贴。对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平方米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支持规模猪场新建及改扩建、生猪补栏、良种引进、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提升,给予单个猪场最高50万元补贴。能繁母猪存栏量短期内过度减少或生猪养殖场(户)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的,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照50/头给予补贴,对存栏100头以上能繁母猪的种猪场按照200/头给予补贴,单个猪场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合肥种业龙头企业对外兼并重组,按照收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对种业企业年外贸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5%给予奖补。支持具有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认证能力的种子实验室建设,申报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补,认证通过后再给予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提升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对符合条件新建及改扩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农事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70万元补贴;自纳规次年起连续两年稳定在规上,按照投资额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利用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连片建设水稻高标准全程机械化综合示范区面积达5000亩以上,耕种管收烘和秸秆处理6个环节机械化率达100%的,每个示范区给予实施主体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鼓励本地农机生产企业加大装备补短板研发和推广。对入库企业申报产品经评定列入省市农机装备补短板产品,单个产品按照科研经费的30%,给予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研制经费补贴。产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两年内未纳入国家购机补贴,按照单台售价的50%给予每款产品最高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鼓励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升规增长。对首次纳规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达到投产标准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6、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快发展。对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自纳规次年起连续2年稳定在规上,企业产值增速高于全省规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居民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不低于30%),给予3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产值保持增长,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居民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不低于30%),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居民就业(本市农村居民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不低于30%),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10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促进数字农业发展。对新建及改扩建数字农业工厂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的,或为合肥市农产品提供宣传展示、线上销售等服务,年度线上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且销售我市农产品交易额占比50%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信易贷平台给予低成本贷款支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当年发生的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金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9、提高农业产业地标市场知名度。对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针对我市名优农特产品设立专区专柜和开展主题宣传策划营销活动等,按照投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沪苏浙、海外农产品市场的,按照市场开拓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鼓励支持在我市城区内设置大型农产品展示展销馆。集中展销省市名特优农产品、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展馆设计装修等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建设投入运营后初验合格拨付50%1年内正常运营的再拨付5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省市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普惠政策相重复的,同一家主体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本政策中所需资金按照奖补类条款由市级财政承担,扩大投资类条款市县1:1分担,新增贡献补助类条款按照企业贡献归属地分级承担。

二、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 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