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实施新管理办法!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申报材料

2024/4/25

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在2024年1月1日实施,针对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奖励措施的详细内容,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企业申报襄阳市市长质量奖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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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襄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科学质量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业)。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集体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在组织(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增加组织(企业)负担,适当考虑行业特点、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确定授予奖项。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中,每次授予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每次授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襄阳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专家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专家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企业);提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企业)名单。
第十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质量强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县(市、区)申报组织(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直有关部门和各质量强县(市、区)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要求;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组织(企业)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根据《襄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指导,总分值1000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和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本数)。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组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直有关部门和各质量强县(市、区)工作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对申报组织(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员应经过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组织(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企业)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拟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拟报请市政府同意,以襄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组织(企业),向获奖组织(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杯、证书。
第二十八条鼓励本市组织(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组织(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企业)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所有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获奖的组织(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和改进卓越绩效管理。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可适时派出专家组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的,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
按前款规定,撤销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同时收回所有表彰奖励。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企业)十年内(不含撤销奖项年份)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挑选讲政治、品行正、善监督的人员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定监督组,负责对评选工作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企业)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企业)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企业)对外宣传时可使用获奖信息,但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的荣誉称号或标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宣传。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应于获奖两届以后(含获奖本届)。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襄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襄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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