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张家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及张家界高企申报补助条件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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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张家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和品牌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质量强市激励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质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是省市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质量专家,负责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的评审。

第三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落实质量强市激励资金的预算、审核、使用工作。

第四条质量强市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励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激励和品牌创建奖励。

第二章激励措施

第五条建立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将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政策研究、质量经验交流、质量人才培育、质量监督考核、质量品牌宣传、质量提升示范、质量品牌创建等质量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建立质量品牌宣传工作机制。统筹旅游服务品牌、农产品品牌、工业产品品牌的宣传推广,创新媒体宣传形式,举办质量品牌主题活动,支持品牌创建和产品推介活动。

第七条建立企业质量提升示范机制。每年推选示范企业35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培养、进行质量诊断和提升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能力等。

第八条建立品牌创建奖励机制。根据每年品牌创建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级给予资金奖励。

(一)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获得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项奖励1万元;

(四)获得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奖励50万元;

(五)获得5A级景区或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景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六)获得五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获得国家工业遗产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九)获得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的区县,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三品工业标杆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十)获得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新产品认定、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20万元;

(十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二)获得质量标杆、领军品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精品认定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十三)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

(十四)获得有机产品认定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0.5万元;

(十五)获得鲁班奖、芙蓉奖、二星以上绿色建筑、省优质工程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

(十六)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报项目或者奖励的单位,应当为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条已获得市财政以奖代补的品牌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品牌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社保交纳、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信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单位因重组或者合并等原因,在申报项目或者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相关申报单位按类别填写《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申报表》、《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申报表》、《张家界市品牌奖励申报表》,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相关申报表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或者品牌奖励的单位完成初审后,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三)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质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张家界市品牌奖励名单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适时召开全市质量工作大会进行奖励。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工作奖励和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品牌营销、产品研发、质量培训等方面。相关单位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报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励和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者违规使用质量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质量激励的单位应当认真总结质量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并与其他单位进行分享和交流,为全市树立质量管理标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品牌奖励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贰、张家界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助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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