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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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内容
(一)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建设,对省级以上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每年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扩大核心种群,做好保种工作。
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省级以上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
申报材料:1.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种业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2.省级以上认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场材料;3.企业本年度核心种群同比扩大3%的相关佐证材料;4.申报主体(种业企业)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5.种业企业提供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6.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二)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建设,对省级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每年给予10万元运维经费奖补。(免申即享)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省级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获批国家级农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的企事业单位。
(三) 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作为第一培育单位培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企业。
(四)通过国家或安徽省审定的水稻新品种,其稻瘟病综合抗性≤3.0,或米质检测连续两年达部标2级标准以上,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免申即享)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作为第一培育单位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五)农作物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审定或登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免申即享)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作为第一培育单位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六) 对水产苗种企业引进国审水产新品种原良种的,给予引进金额5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从国外新引进的原种畜禽,给予引种金额2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畜禽、水产苗种企业。
申报材料: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农业农村部同意引种批复文件、国家检疫部门的检疫材料;3.有效水产苗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资金支付凭证;5.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6.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7.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七)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肥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以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到种业企业投资入股,对作价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申报对象:在肥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
申报材料:1.在我市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种业企业提供有效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3.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4.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材料;5.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6.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7.购买成果在肥转化、转让报告和技术先进性评价材料(第三方评价报告、验收证书、发明专利等);8.作价到种业企业投资入股的材料。9.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八)加大招引企业力度,对外地种业企业在我市注册并取得省级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种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对象:在我市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种业企业。
申报材料:1.在我市注册的种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取得省级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证;3.企业可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财务报表等);4.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5.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6.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九)支持省农科院积极创建国家种子产业示范区;支持重点县及郭河种业产业园建设;积极推进安农大“产、学、研、推”示范基地建设。对用于新品种研究、培育及种植示范等面积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土地租金50%奖补,每亩不超过500元,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品种的培育、展示、示范推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申报材料:1.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种业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自2021年5月1日起合同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4.租金支付凭证;5.申报主体(种业企业)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6.种业企业提供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7.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十)对新认定的祖代种畜禽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免申即享)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的被新认定的祖代种畜禽场、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十一)种业企业在南繁科研基地(不包括省农业农村厅南繁基地)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土地租金70%的奖补,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自2021年5月1日起有效期3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含转租);4.资金支付凭证;5.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6.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7.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十二)对我市种业企业推广经主管部门审定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优良新品种,按其当年推广销售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新品种研发。
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且销售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等优良品种且当年研发费用3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按照规定的67%计算),畜禽(生猪、肉羊、畜禽)、水产、油菜、草莓、蔬菜(含食用菌)、瓜类等优良品种且当年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按照规定的67%计算)财务管理规范的种业企业。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有效生产经营许可证;3.202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第一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或登记证书(未纳入农业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作物品种,需要提供第一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权证书);4.畜禽方面申报材料除第1-2项外,提供经业内专家审定的巢湖麻鸭、安徽白山羊、淮猪等地方畜禽品种或培育品种(配套系)、省级及以上畜禽核心育种场近两年保种(育种)总结报告;5.水产方面申报材料除第1-2项外,提供五年内水产原良种引进繁育推广或自主选育培育品种佐证资料;6.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重点是企业研发费用和申报品种当年销售收入,必要时将进行延伸审计。);7.单个企业申报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优良新品种不超过3个;8.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9.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10.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十三)对我市种业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增加科技研发的一年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种业企业,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按照规定的67%计算)且贴息比例不超过50%,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全市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已申报《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全市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重点产业链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不得重复申报此条款。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种业生产经营许可证;3.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5.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6.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7.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十四)开展良种联合攻关。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支持种业企业、生物育种机构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瓜菜、食用菌、畜禽、水产等品种开展良种联合攻关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选育具有接近或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突破性品种。项目奖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水稻、小麦、玉米、畜禽等奖补资金不超过120万元,大豆、油菜、瓜菜、食用菌、水产等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对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种业企业、生物育种机构。
申报材料:1.种业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竞争立项项目申报书;3.专家论证意见;4.申报主体(种业企业)征信查询报告(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5.种业企业提供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6.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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