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券等创新型来安奖励政策!

2024/4/12

来安县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券等创新型来安奖励政策整理如下,来安县企业申报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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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项目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申报市创新创业大赛预赛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关于创新券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已另行制定《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对获市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5万元创新券,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不含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评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立项资金扶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相关技术合同经县科技局备案的,每项合同给予企业0.1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加大同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交额实际支付部分(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15%的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20%补助,鼓励企业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双一流高校院所合作,经“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科技成果获省级认定的,每个科技成果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0.1万元,同一完成人年度内补助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转移转化,指导申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再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整体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注册企业的股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围绕本县主导产业,服务县域相关领域企业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获县科技局推荐的可申领0.1万元创新券。
第十三条 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科技服务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每人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科技联络员,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技术经理人按高级、中级、初级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励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励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省、市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对服务县域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县域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政策咨询、评估评价、技术交易、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服务,相关科技项目获批并经县科技局核准后予以兑现创新券。
第十八条 对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县级财政(先行)配套的政策项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对省、市新增相关政策,本文件未明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设立创新型来安建设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划拨流程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20〕59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实施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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