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及池州高企申报奖励条件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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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省级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池州市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补贴政策

1.池州市支持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对获省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先行支持。

3.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项目完成单位奖励给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二、池州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8万元。

5.支持创新平台运营。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在省绩效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等在省绩效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对获得省级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三、池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补贴政策

7.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池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最高15%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0.05%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关联公司或属同一集团公司不重复奖励。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四、池州市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奖励补贴政策

9.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获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先行支持。

10.鼓励引进人才。对企业每引进一名年薪达50-150万元的科技人才,获省引进人才政策奖补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除省财政承担30%的奖励资金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

五、池州市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奖励补贴政策

1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毕业一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附则

12.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13.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第26910条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其余项由市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

14.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16.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14号)同时废止。

贰、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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