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励!随州高企、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补贴申报!
2024/4/11
随州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励!随州高企、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补贴申报!,关于这些奖励政策的内容,想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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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奖励对象和条件
(1)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本地企业,通过认定并取得了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
2.奖励标准
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从外地引进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
3.奖励兑现流程
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贴
1.申报对象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聚焦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或研发机构,且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每家单位仅限申报一项;(2)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应拥有中级以上(含)职称;(3)项目研发团队人员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应面向产业发展技术难题,鼓励企业与行业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等合作研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与行业相关的科普活动;(4)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项目的研发(中试前)尚未产业化,且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项目实施与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研发投入与申报资金占比至少达2:1以上;(5)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有良好信用度,对承担省、市级科技项目逾期未参加验收或不合格的企业,五年内不具备申报资格;(6)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7)申报项目近两年内应拥有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临床批件、技术标准等成果证明,成果应与研发项目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2.补贴标准
市级项目为分类集中竞争性评审后补助项目类型。在总体预算支出合理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每年度给予50万元立项支持3-5个,30万元立项支持8-10个。
3.认定程序和补贴兑现
(1)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3)市科技局按照《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以专家评审分数高低为重要参照依据进行遴选;(4)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将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5)项目立项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市级重点研发类项目对拥有省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属国家(部委)、省入选重点人才、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的骨干龙头企业(纳税表数据为准)给予重点支持。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项目倾斜支持,引导人才、资本、项目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果供应方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各方应不具隶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签订有效的技术合同(仅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2)技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需在县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各方按合同约定执行情况良好;(3)具有与技术合同一致的科技成果产权证明,具有项目申报单位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成果供应方开具的正式发票;(4)转化的科技成果已投入生产经营,或已产生阶段性成果。
2.补贴标准
每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认定程序和补贴兑现
(1)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补贴项目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贴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查,并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在预算范围内,优先立项转化省内高校院所、已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项目立项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四、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1.奖励对象和条件
(1)牵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获奖(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的本地企事业单位;(2)牵头申报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并获奖(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的本地企事业单位;(3)参与申报并获得上述科技奖励的本地企事业单位。
2.奖励标准
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获得上述奖励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排名第二、第三及以后的奖励比例分别为80%、50%。对于同一获奖项目中包含多个本地单位的,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
3.奖励兑现流程
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事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五、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
1.奖励对象和条件
(1)随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者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2)户籍和常住地、主要创造活动地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者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2.奖励标准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3.奖励兑现流程
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由奖励对象提交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发明专利奖励申报表》及发明专利证书,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汇总,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六、创新创业平台的奖励
1.奖励平台类型和条件
(1)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上述平台奖励以认定或备案的通知文件为依据。
2.奖励标准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平台由省级升为国家级,补奖差额资金。
3.奖励兑现流程
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通过认定或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平台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七、技术创新平台的奖励
1.奖励平台类型和条件
(1)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2)省级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4)上述平台奖励以认定或备案的通知文件为依据。
2.奖励标准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省级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3.奖励兑现流程
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获批组建、通过认定或备案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平台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八、绩效考评为优秀创新平台的奖励
1.绩效考评的对象和条件
市级以上科技类技术创新平台、创新创业载体,且细分类别总量达5家(含)以上列入绩效考评序列。每家单位仅限申报一类技术创新平台,不可多类别同时申报。
2.补贴标准:
对省级以上参评单位,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每家10-20万元奖励(一般情况下按10万元和20万元档次奖励)。各类别平台奖励数量不高于细分参评总量的20%,对参与全省绩效考核的参评单位,直接运用省科技厅绩效考评结果。考评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支持,其余考评优秀的省级平台给予10万元的支持。
对市级参评单位,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每家5-10万元奖励(一般情况下按5万元和10万元档次奖励)。各类别平台奖励数量不高于细分参评总量的20%。考评优秀的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支持,其余考评优秀的市级平台给予5万元的支持。
3.奖励兑现流程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绩效考评奖励条件的技术创新平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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