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南谯区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2024/4/9

滁州南谯区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整理如下,南谯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都有丰厚的奖励补贴,南谯区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滁州南谯区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整理如下,南谯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都有丰厚的奖励补贴,南谯区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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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入库但未申报高企的不予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0.2万元;对年度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含3件)、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且维持五年有效期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不含授权前转入)。
4.对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一专利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6.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依据,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平台在国家、省级组织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9.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五、推进产学研合作
10.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成功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
六、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1.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12.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13.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4.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科技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并经考核,达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附则
16.本政策条款与上级、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
1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南谯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政秘〔2021〕1号)。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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