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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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出口品牌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安徽出口品牌”的企业应符合《安徽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中第六条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甲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汪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在线交易额达50万美元以上
(四)在境内外均已注册商标,申报商标无争议,申请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申报商标专用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符合国家安全、卫士、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二、安徽出口品牌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所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需在有效期内;
2.如使用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所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参评的授权书;
3.国外证明材料请另附中文翻译件。
(二)企业申请材料
1.申请表(详见附件2、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申报商品类别出口额,使用多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列明;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如CMA、CNAS证书等)(复印件);
5.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境内商标专用权如为转让获得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境外收购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付汇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的复印件);
6.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书,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境外设立海外仓、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分拨中心及售后服务站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外贸营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网址等);
8.企业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安徽省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做好稳外贸工作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0〕14号)精神,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品牌,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为目标,着力提升出口品牌国际竞争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出口品牌的评选认定工作,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省直外贸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三、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符合《安徽省出口品牌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按照《标准》中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四、评选程序
(一)初审。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负责对所辖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资格条件、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和汇总表上报省商务厅。省直企业由省商务厅负责初审。
(二)第三方审核。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开展申报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各项指标进行审核评分,提出初选企业名单。
(三)专家评审。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财政、科技、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及商协会,成立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审核的企业情况,综合行业特点、地区平衡、企业类型等因素,拟定进入公示企业名单。
(四)公示、发布。省商务厅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安徽省出口品牌名单。
五、监督管理
安徽省出口品牌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有效期为三年。为保持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省商务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已获得安徽省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或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注销的,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安徽省出口品牌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六、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在线交易额达50万美元以上。
(四)在境内外均已注册商标,申报商标无争议,申请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申报商标专用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七、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评审指标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一)品牌出口规模(45分)
外贸企业申报的品牌商品(以品牌为单位申报,同一品牌涵盖多类商品,按汇总额计算)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得15分,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对出口“一带一路”以及与我国缔结双边、多边自贸协定国家和地区,每超过50万美元的加1.5分。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的品牌商品(以品牌为单位申报,同一品牌涵盖多类商品,按汇总额计算)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达50万美元得15分,每超过2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45分。
(二)研发能力(15分)
1.拥有境内外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每项境外发明专利得2分,实用新型专利得1.5分,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项境内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专利得0.8,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3分。
3.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得2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得4分。
4.获得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得2分,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得1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三)质量基础设施能力情况(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等。
3.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等。
4.参与制定或修订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5.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机构建设情况(自建国家和省级权威机构认可的质控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
通过1-3条认证,每项得2分(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3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自建国家级质控实验室得3分,省级质控实验室得1分。以上得分可以累积,最多不超过15分。
(四)品牌国际运营和推广(10分)
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服务机构、公共海外仓等营销网络和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在海外每设立一个营销机构、公共海外仓得2分;设立服务机构、营销网点、展示中心等得1分;设立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3分。以上得分可以累积,最多不超过10分。
(五)知识产权保护(15分)
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每收购一个境外品牌得2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商标,按15分计算;在“比荷卢”商标联盟注册的,按3分计算。以上得分可以累积,最多不超过15分。
八、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商品类别,除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共有20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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