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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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享受主体】
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5个月(2月—6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减免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执行期限】
2022年2月至12月。
【申请途径】
原则上免申即享,线下申请地点:各市、县(市、区)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
【申请材料】
(1)租房协议。
(2)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中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安徽省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1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财政局。
2.宿州市支持增强金融供给
【享受主体】
获得宿州市“信易贷”平台融资推荐的诚信物流企业,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资的物流企业。
【政策内容】
对获得宿州市“信易贷”平台融资推荐的诚信物流企业,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资的物流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1)各县区、园区发改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2)企业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还款流水。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宿政秘〔2021〕6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3.宿州市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享受主体】
(1)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2)科技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并且原则上每人每年在宿州工作6个月以上。成员间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营销等经验。
(3)科技人才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核心成员均须持股并有现金投入。
(4)科技人才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质量较高,并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5)科技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吸引投资能力,股权设立合理,商业模式可行。
【政策内容】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市政府授权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执行期限】
自支持当年起满五年。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市科技局人才智力引进与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政策依据】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2)《宿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宿科智﹝2019﹞6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4.宿州市实施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费补贴
【享受主体】
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
【政策内容】
市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费率按市担保公司原执行担保费费率从2022年开始首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4%、次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三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四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市担保公司每年相对应费率降低部分担保费补贴。各县区、园区根据实际出台本地区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细则。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宿政办秘〔2022〕14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宿州市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工程、专项
【享受主体】
经省政府确定的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政策内容】
(1)省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得分层次,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评估后3名的支持资金减少50%)。
(2)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参照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综合评估办法,由市级财政分档给与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奖励。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属地政府按1:1比例配套,奖励到基地所在县区、市直园区,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3)省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
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4)省级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改委产业和高技术发展科。
【政策依据】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
(2)《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企〔2021〕64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6.宿州市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享受主体】
经国家新认定的或运行评估优秀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经省新认定的或运行评估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政策内容】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
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改委产业和高技术发展科。
【政策依据】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
(2)《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企〔2021〕64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7.宿州市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享受主体】
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主体。
【政策内容】
对投资建设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面向制造的关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1)各县区、园区发改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本。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8.宿州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享受主体】
新认定的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及集聚示范区。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1)县区、园区发改部门请示文件。
(2)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施方案。
(3)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或集聚示范区认定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9.宿州市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需满足其分离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重点支持方向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以上,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
【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1)县区、园区发改部门请示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本。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0.宿州市支持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
【享受主体】
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企业。
【政策内容】
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企业,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相关认定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1.宿州市支持3A、4A、5A级物流企业
【享受主体】
首次晋升5A、4A、3A级的市内物流企业。
【政策内容】
对首次晋升5A、4A、3A级的市内物流企业,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认定证书。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2.宿州市支持创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享受主体】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成功的地区。
【政策内容】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成功的,除享受省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的地区最高200万元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省级认定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3.宿州市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双招双引”
【享受主体】
招引主体,参与招引和人才引进培养主体。
【政策内容】
支持物流招大引强,产业招商,人才引进培养。支持企业、协会等参与招商和人才培养等。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1)各县区、园区发改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本。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宿政秘〔2021〕6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4.宿州市支持物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设备补贴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政策内容】
对建设物流重点领域项目,购置引进相关先进技术和设备,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1)各县区、园区发改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本。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宿政秘〔2021〕6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5.宿州市支持物流品牌创建和示范试点建设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园区管理法人单位。
【政策内容】
对首次获得3A级以上物流企业、五星级供应链服务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的,按认证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或成功创建国家物流枢纽工程、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多式联运试点工程、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等国家试点示范工程的,给予园区管理法人单位或主导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对评为获得国家、省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相关国家级/省级认证证书或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宿政秘〔2021〕6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6.宿州市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集聚发展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增规上物流企业或规上物流企业营收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物流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供应链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符合规划新建、改造仓储设施或租赁入驻公共型物流园的物流企业给予奖补。对邮政、快递企业年业务量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梯次给予奖励。对铁路货运、水运物流、干线物流等建设运营给予补贴。支持物流市场整合,支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聚。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统计、税务、邮政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宿政秘〔2021〕6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7.宿州市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补
【享受主体】
服务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年度内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申请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财金科。
【申请材料】
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政办秘〔2019〕1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18.宿州市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专项资金补贴
【享受主体】
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链接:
安徽省阳光就业网。
线下申请地点:
市就业管理中心六楼创业指导科
【申请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2017〕258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
19.宿州市失业保险费返还
【享受主体】
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链接:
全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线下申请地点:
免报直发,不需要申请。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安徽省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1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人社局。
20.宿州市实施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费补贴
【享受主体】
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
【政策内容】
市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费率按市担保公司原执行担保费费率从2022年开始首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4%、次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三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四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市担保公司每年相对应费率降低部分担保费补贴。各县区、园区根据实际出台本地区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细则。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宿政办秘〔2022〕14号)。
【责任部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宿州市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迁入宿州奖励
【享受主体】
(1)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在我市每年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分别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2)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地变更到我市、连续经营3年且在我市每年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超过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
【政策内容】
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在我市每年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分别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地变更到我市、连续经营3年且在我市每年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0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住建局建管服务中心建管科。
【申请材料】
(1)优质建筑业企业注册落户宿州市奖补申请。
(2)营业执照。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建筑业企业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5)企业连续三年在我市的纳税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宿建〔2020〕13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宿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享受主体】
注册地在我市新晋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政策内容】
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奖励5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0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住建局建管服务中心建管科。
【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新晋升资质奖补申请。
(2)营业执照。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晋升公告。
【政策依据】
《宿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宿建〔2020〕13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宿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配套
【享受主体】
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市在县区(园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
【申请材料】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4.宿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享受主体】
申报单位为宿州市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原则上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政策内容】
市科技计划项目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导产业和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署创新链条,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50%。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链接: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
【申请材料】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5.宿州市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享受主体】
每年全市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以上且较上年为正增长的规上企业。
【政策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每年度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以上且较上年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经费及较上年增长额给予一定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3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
【申请材料】
(1)规上企业研发经费奖补资金申报表。
(2)诚信承诺书。
【政策依据】
《中共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奋力打造高水平人才生态和人才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宿发〔2022〕1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6.宿州市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资金
【享受主体】
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
【申请材料】
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资金申报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7.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享受主体】
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州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技术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
【执行期限】
根据申报书决定。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市科技局人才智力引进与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8.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
【享受主体】
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高新科。
【申请材料】
高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9.宿州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
(1)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2)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4)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
推广示范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学技术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申请材料】
申报书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0.宿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励
【享受主体】
本市内参加当年绩效评价,并经省科技厅公示奖励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政策内容】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协同创新与对外合作科。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1.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奖励
【享受主体】
本市内经认定备案并公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链接:安徽省创业孵化载体信息管理平台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协同创新与对外合作科。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2)《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宿科成〔2019〕64号。
(3)《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修订)》(宿科成〔2019〕6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2.宿州市市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享受主体】
在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政策内容】
对已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经营场所固定的营业面积、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的结构、管理制度等、经营状况与服务业绩(服务企业数、业务收入或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情况,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人才智力引进与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政策依据】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2)《宿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宿科成〔2020〕6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3.宿州市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备案与绩效评价奖补
【享受主体】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政策内容】
对新备案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建站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专家)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建站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予以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6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链接: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协同创新与对外合作科。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宿科合〔2022〕32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4.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享受主体】
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高新科。
【申请材料】
高企培育奖补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5.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励
【享受主体】
在宿州市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在宿州市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科技创业人才。
【政策内容】
对入选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入选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
【执行期限】
自支持当年起满三年。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人才智力引进与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0557-3022079)。
【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政策依据】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2)《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1〕2号)。
(3)《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宿科智〔2022〕3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6.宿州市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团队及创新平台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政策内容】
(1)对符合“三区”人才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选派工作经费,用于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2)对科技特派员开展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市级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3)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平台备案认定成功,市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年开展绩效评价,依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1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市科学技术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申请材料】
资金申请表及通知要求的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宿农工组〔2022〕3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7.省级院士工作站备案配套奖补
【享受主体】
本市内经省科技厅认定备案公示的院士工作站。
【政策内容】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科技局协同创新与对外合作科。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38.宿州市支持企业升限入库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当年度新入库限上商贸企业(大个体)。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完整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宿州市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宿州市支持培育电商龙头企业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宿州市支持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经济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当年度入库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依据综合贡献情况,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宿州市支持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有专业团队运营并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建)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宿州市支持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
【享受主体】
在宿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或直播运营机构。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给予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支持,对新落户的电商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营收超过100万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对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宿州市支持直播电商赋能企业
【享受主体】
在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或直播运营机构。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直播电商赋能企业,对粉丝数量超10万的网红主播创新创业,签约MCN机构或新成立销售公司,直播销售额超500万元,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其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宿州市支持企业拓展直播销售渠道
【享受主体】
在宿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拓展直播销售渠道,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年销售额超500万元,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照不超过其销售额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宿州市支持总部经济人才引进
【享受主体】
当年度新入库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新引进纳入限上统计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宿州市支持助推农村地区农产品线上销售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电商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短视频创作者、网红主播、自媒体达人等。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短视频创作者、网红主播、自媒体达人等参与乡村振兴,利用新型媒体宣传推广我市三农文化生活、乡村旅游和家乡特色产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针对乡村振兴主题,年带货农副产品超过500万元的,依据带货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宿州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宣传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电商企业、商协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企业、协会、机构等举办电商展会、品牌宣传、招商推介、人才培训、创业大赛、网络直播、高峰论坛、资源对接会等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成效较好的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申报活动奖励可累计,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宿州市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享受主体】
由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培训机构和单位开展农村电商、短视频制作、电商主播孵化等培训。对由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人均培训不低于20课时的,视培训规模和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留宿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需从事电商相关行业),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稳定就业补贴。以上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宿州市支持发展品牌社区商业
【享受主体】
宿州市正常营业的社区直营便利店。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大力发展品牌社区商业,推动商业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社区开设24小时便利店,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对限上品牌连锁企业年度内新设立社区直营门店数量达10家或统一标准管理的加盟门店3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宿州市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
【享受主体】
宿州市限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鼓励限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参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开展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等商业网点功能设施建设。对以上建设内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宿州市支持鼓励流通业示范和试点建设
【享受主体】
宿州市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流通业示范和试点建设,对经新评定的“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等工作。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国家绿色商场、钻级酒家、绿色饭店(餐饮)企业,按照创建等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好网货”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基地、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宿州市支持首店建设
【享受主体】
宿州市范围内当年度新入库通过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丰富商品供给,提升消费档次,对全球全国知名品牌、时尚品牌在城区重点商圈布局旗舰店、首入店、体验店,纳入限上统计的,对首年开店年租金和装修成本等给予一定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4.宿州市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享受主体】
商务部门认定的保供骨干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积极配合政府平价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连锁便利店(含连锁社区菜店)、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餐饮企业以及药品流通企业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商务局市场科。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5.宿州市支持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
【享受主体】
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承担储备任务数据实给予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商务局市场科。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宿州市支持市场监测体系建设
【享受主体】
支持2021年以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应急保供、内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监测体系建设,对监测平台运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纳入监测的样本企业(信息员)给予不超过2000元/年的信息采集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宿州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享受主体】
宿州市商贸企业、电商企业、商协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协会等走出去参加各类促消费展会、展销活动,对展位和人员产生的合规费用给予50%以内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电商股室。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宿州市支持开展大型促销活动
【享受主体】
宿州市商贸企业、电商企业、商协会。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承办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促销活动,在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和场景布置等方面给予补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商务局市场科。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宿州市支持开展新车促销活动
【享受主体】
宿州市限上汽车零售企业。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鼓励扩大汽车消费,对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开展新车促销活动配套给予一定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市商务局市场科。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及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宿州市外资企业到资奖补
【享受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度新引进(含增资)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项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宿州市商务局外资科
【申请材料】
1.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2.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3.资金到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商务局。
61.宿州市外资研发中心奖补
【享受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内容】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研发中心,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宿州市商务局外资科,咨询电话。
【申请材料】
1.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
3.外资研发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商务局。
62.宿州市引进领军企业及区域总部项目奖补
【享受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当年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单个外资项目奖励企业5万元。对在宿州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项目,每个总部项目奖励100万元。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宿州市商务局外资科。
【申请材料】
(1)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2)跨国公司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商务局。
63.宿州市对外投资交流合作奖补
【享受主体】
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且当年实际投资单个境外企业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补助,单个境外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人员费用(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下同)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考察活动,给予往返机票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宿州市商务局外资科。
【申请材料】
(1)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
(3)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商务局。
64.宿州市对外承包工程奖补
【享受主体】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对企业直接与境外企业(机构)签约合同额1000万美元(设计咨询、通讯信息科技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度生效的项目,按合同额给予1‰(设计咨询、通讯信息科技和技术服务类项目按合同额1%)的项目咨询、设计规划等前期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建营一体化的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宿州市商务局外资科。
【申请材料】
(1)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2)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商务局。
65.宿州市首次“走出去”企业奖补
【享受主体】
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已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和已登记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次发生实绩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执行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宿州市商务局外资科。
【申请材料】
(1)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2)资金到资或投资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商务局。
66.宿州市对在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奖励
【享受主体】
上市企业及其辅导机构。
【政策内容】
(1)市财政对我市首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1500万元,给予第二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1000万元,给予第三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500万元。差异化奖励的20%,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
(2)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600万元奖励,其中10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1000万元的奖励补足。
(3)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市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奖励。4.对外地(宿州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各县区园区金融局。
【申请材料】
证券交易所的批复材料。
【政策依据】
《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宿政办秘〔2021〕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7.宿州市对“新三板”和北交所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享受主体】
上市挂牌企业及其辅导机构。
【政策内容】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400万元的奖励补足。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北交所上市是否享受差异化奖励,以省级首发上市奖励认定为准)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各县区园区金融局。
【申请材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挂牌材料或进层材料。
【政策依据】
《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宿政办秘〔2021〕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8.宿州市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创板挂牌的奖励
【享受主体】
挂牌企业及其辅导机构。
【政策内容】
对在市县两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专精特新板除外),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本办法实施后完成股改的企业,参照本条款补齐奖励)。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各县区园区金融局。
【申请材料】
省股交中心出具的挂牌材料。
【政策依据】
《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宿政办秘〔2021〕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9.宿州市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享受主体】
挂牌企业和实现直接融资的民企。
【政策内容】
(1)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3.对新落户我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市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市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各县区园区金融局。
【申请材料】
挂牌企业和实现直接融资的民企。
【政策依据】
《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宿政办秘〔2021〕3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0.宿州市重点产业“双招双引”和技术改造制造业项目
设备购置奖补
【享受主体】
工业制造业企业。
【政策内容】
年度生产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其中对经宿州海关报关进口的先进设备,奖补金额上浮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奖补的,不重复支持。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进步科。
【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年度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主要设备现场图片等。
(3)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107-1表、107-2表(依据年度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可备注说明并零报告)。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1.宿州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工业制造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纳税有关资料。
(3)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2.宿州市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工业制造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纳税有关资料。
(3)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3.宿州市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享受主体】
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30万元。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纳税有关资料。
(3)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4.宿州市省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择优奖补
【享受主体】
已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择优奖补10万元。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纳税有关资料。
(3)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5.宿州市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套奖补
【享受主体】
已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免申即补。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6.宿州市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配套奖补
【享受主体】
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免申即补。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7.宿州市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上年度省经信厅(宿州市经信局)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奖补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免申即补。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8.宿州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
【享受主体】
上年度通过省经信厅绩效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和合格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免申即补。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79.宿州市省级新产品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免申即补。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0.宿州市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奖补
【享受主体】
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企业,市级按照企业宣传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
【责任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1.宿州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奖补
【享受主体】
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企业。
【政策内容】
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
【责任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2.宿州市“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应用场景奖补
【享受主体】
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企业。
【政策内容】
深化5G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中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经过公平竞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项目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同一项目同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秘〔2020〕71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3.宿州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奖补
【享受主体】
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的承办单位。
【政策内容】
对已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1)节点补助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42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4.宿州市两化融合贯标奖补
【享受主体】
两化融合贯标企业。
【政策内容】
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按照与省级政策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4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工业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的通知》(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5.宿州市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补
【享受主体】
上一年度通过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称号认定企业。
【政策内容】
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4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工业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的通知》(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6.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奖补
【享受主体】
工业互联网平台承办单位。
【政策内容】
推进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评的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1)平台申报书。
(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42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7.宿州市核心业务深度上云奖补
【享受主体】
深度上云制造业企业及优秀平台(云)服务商。
【政策内容】
支持中小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的基础上,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上云,培育一批优秀平台及云服务商。依据上云星级,给予深度上云企业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5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照服务星级上云企业的数量,对优秀平台及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1)星级上云企业申报书。
(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42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8.宿州市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提升奖补
【享受主体】
数字化转型贯标企业。
【政策内容】
对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评定,等级为3A、4A、5A的企业,市级分别择优给予25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1)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
(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42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89.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奖补
【享受主体】
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企业。
【政策内容】
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与典型场景打造和推广整体解决方案和集成技术产品。支持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优秀解决方案,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42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90.宿州市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奖补
【享受主体】
已认定的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的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奖补15万元。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申请材料】
(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和上一年度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91.宿州市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择优奖补
【享受主体】
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择优奖补15万元。
【执行期限】
文件有效期内。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申请材料】
(1)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申报年度上一年度服务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92.宿州市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享受主体】
上上年度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内容】
上上年度新增且当前依然在库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主导产业企业奖励上浮20%),非制造业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途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申请材料】
企业需提供上上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申报表。
【政策依据】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2021年版)》(宿工组〔2021〕5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经信局。
93.宿州市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奖励
【享受主体】
宿州市广告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9年6月25日起,对认定为中国一、二、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本地广告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广告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部委批准或同意设立的国家级奖项的,按所获奖励给予50%配套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5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申请材料】
广告企业取得国家人头资质证书后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办秘〔2019〕24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4.宿州市专利资助奖励
【享受主体】
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政策内容】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2)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2.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1)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先进发明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的,市级给予1万元资助。
(3)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6)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市级资助最高10万元。
4.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市级资助最高5万元。对市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5.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1)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州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6.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1)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获得本市发明专利授权2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市、县区(园区)确定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地区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有效期3年。
【申请途径】
县区(园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18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95.宿州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
【享受主体】
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途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名单,申请下拨财政奖励资金,由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兑付认定的企业。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96.宿州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
【享受主体】
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
【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途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申请下拨财政奖励政策,由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兑付给注册的单位。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97.宿州市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
【享受主体】
当年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
【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途径】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申请下拨财政奖励政策,由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兑付给注册的单位。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98.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享受主体】
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宿州市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政策内容】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分别不超过5个。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3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
【申请途径】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点击链接访问)。
线下申请地点: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园区分局质量发展科。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99.宿州市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企业奖励
【享受主体】
承担标准化项目且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
【政策内容】
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安徽省地方、宿州市地方、团体标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获得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执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3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单位标准化项目有关材料。
(2)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等。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5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100.宿州市加强企业用气服务保障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政策内容】
4-6月份,对我市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缴纳城市天然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措施。
4-6月份,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营用气费用可由供应单位先行优惠10%,经核实后财政予以补贴。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所在地县区、园区燃气公司。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申请优惠补贴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3)限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安徽省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秘〔2022〕16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住建局、各县区(园区)燃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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