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奖补!安徽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申请条件流程)

2024/3/19

安徽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发布,如果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庆市、黄山市朋友们想要申请省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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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征程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1713号)精神,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17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条件与任务

第二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是由较强技术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劳模工匠领衔,以劳模工匠名字命名,由相对固定的成员组成,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解决工作现场难题、推动所在单位创新发展为目标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劳模工匠领衔:原则上有一名省部级(含)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省级(含)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安徽工匠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工作团队:团队一般由3名以上生产工作一线的技能人才或创新人才为主体,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有效运行两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不在命名之列。

3.有活动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的设施设备、必要的工作经费、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开展创新活动。

4.有创新攻关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能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近两年来至少承担1个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获得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

5.有显著创新成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并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建设。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五条省总工会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批(50个)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

第六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等单位初审筛选后,原则上从各推荐单位已命名的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中择优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省总工会组织审核、评审,评审结果报请省总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择优命名。已命名的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七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提高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对工作台帐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省总工会对新命名的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将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被推荐命名为中国长三角地区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将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开展活动。

第九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要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辖内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工作室创新成果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取得省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励、培养人员取得技师或工程师以上职业资格等成绩的,应定期汇总有关信息并及时报送。

第十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等单位本着谁推荐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辖内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省总工会适时对全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运行情况组织考核评估。对考核中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摘牌,自摘牌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

第十一条领衔人已故、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须由各级工会逐级向省总工会申请摘牌,取消其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十二条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在项目开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经创新工作室申请,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为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安徽省职工优秀创新成果等。成绩突出的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及其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安徽省工人先锋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第四章措施与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创造有利于工作室深化发展的条件和环境。要把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各级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单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计划规划。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工作支持和指导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更好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帮助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到生产经营生活之中;引导有条件的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创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和调动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要积极总结推广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同时把创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七条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等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活动的意见》(皖工发〔201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