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沙市省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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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政策
长沙经开区
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浏阳经开区
1.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牵头单位奖励 30 万元,参与单位奖励 5 万元
2.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牵头单位奖励 20 万元,参与单位奖励3 万元。
3.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牵头单位奖励 10 万元,参与单位奖励2万元。
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政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省科技奖奖金标准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长沙市省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该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系统包括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实践检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管理科学、科学技术普及和国家安全等五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普作品等。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员、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为: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或通过技术创新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了传统产业,提高了行业的技术含量,增加了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或者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管理科学项目类: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级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类:
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等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等的示范带动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在国内影响较大,内容在一定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等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好,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对象是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围绕一个学科、领域或某个研究方向,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群体。
团队带头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条件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队的成立时间原则上应该在十年以上;
(二)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
(三)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国际领先,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或者国家安全以及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四)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具有能够长期保持湖南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五)团队带头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
第六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对湖南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组织。
第四十一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二)在向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