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十堰上市挂牌奖励!十堰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

20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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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 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 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 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激发 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切实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费用负担,规
范奖励资金的兑付操作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 企业上市” 是指十堰市企业在境内 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或借壳上市,包括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 上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 );“ 企业挂牌” 是指十堰市企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新三板” )和武汉股权托
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实行“ 无申请兑现” 。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 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全市企 业上市情况编制次年上市奖励资金预算,函请市财政局拨付,并 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 奖励资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奖励
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审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十堰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纳
税登记的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
( 一)企业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
板)、北交所上市。
( 二)企业“ 买壳” 或“借壳” 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 “ 买壳” 或“借壳” 上市,“ 壳” 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
迁回十堰市。
(三)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
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晋层、上市及转板。
(五)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五条  奖励标准
( 一)企业在国内A 股市场上市
企业在国内 A 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 励 800 万元。其中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 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 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财政奖励 50 万元;对中国 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 150 万元;对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 600 万元。
( 二)企业“ 买壳”或“借壳”上市
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 买壳” 或“借壳” 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
册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
( 三)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
记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
(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晋层、上市及转板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挂牌后进 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
300 万;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 300 万。
2.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 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 部分后予以奖励。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 买壳” 或“借壳” 上市后 将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
励。
(五)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兑付
第六条  兑付原则和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财政
部门执行拨付的原则,实行企业上市奖励“ 无申请兑现”。
( 一)及时审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
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对我市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
审查资料留本单位存档,以备事后监督检查。
( 二 )函告拨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函
请市财政局拨付。
( 三)及时兑现。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请兑现政策的函,
力争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上市中介费用、
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奖励资 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