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企业落户、办公用房补贴、跨境电商奖励!

2024/2/20

2024年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有哪些?洪山区企业想申报招商引资奖励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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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洪山区招商引资奖
第三条 洪山区企业落户奖励
1.总部企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须符合《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认定条件),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分两年兑现。
2.龙头企业:对于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主板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以及行业头部企业在我区投资兴业,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其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两年兑现。
3.创新型企业:对于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且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其他企业:新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于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落户,可另行商议。
以上落户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须在我区形成实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同类政策按本措施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 洪山区外商投资奖励
1.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扩股的区内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累计新增外商直接投资(FDI)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2%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4%给予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另行商议。
2.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年度累计新增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另行商议。
第五条 洪山区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我区产业主导方向,新入驻我区的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的,按自用面积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30万元的,按自用面积最高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按30%、30%、4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补贴三个年度。先租后买的,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与已享受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补差。
本款涉及补贴资金均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
第六条 洪山区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二个年度,根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七条 洪山区招商激励奖励
1.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引进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且实际到位资金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10亿元以上(含本数)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的,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别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4‰、0.5‰给予分阶段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三级子公司及以上,并在洪山区形成实际投资的,再追加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促成所投企业在洪山投资,且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上(含本数)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的创投机构,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别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2‰给予分阶段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促成引进外资项目在我区落地,且所引进的外资企业在我区新设立项目公司的相关机构,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项目公司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FDI)的2‰给予分阶段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洪山区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 洪山区优质存量企业奖励
1.对年度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增幅超过20%的优质存量企业,给予增幅奖励。增幅在20%(含)以上,50%以下的企业,奖励30万元;增幅在5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区内原有企业新增资(实缴)1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投资到我区项目上的,按其增资(实缴)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洪山区产业培育奖
第九条 洪山区外向型企业奖励
1.加强外贸龙头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进出口额达3500万美元及以上,相比前一年度实现正增长或新注册落户且年进出口额达3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项目包括:企业外贸供应链体系建设成本(海外营销(运营)中心和海外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或租赁费用、海外营销推广费用、国际贸易供应链方案设计及咨询服务费用、国际供应链数字化平台系统开发及软硬件设施建设费用、进出口仓储费用、进出口货物检验检测费用和报关清关费用等),国际贸易相关国际资质认证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费用,AEO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碳足迹核查或开展其他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额不高于50%比例给予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单个企业给予分档支持,支持上限具体如下:
企业规模分档
支持上限
备注
1
3500万美元≦S<5000万美元
20万元
S代表企业年进出口额。A代表年进出口额增幅。A≧30%,支持上限上浮20%;10%≦A<30%,支持上限上浮10%。
2
5000万美元≦S<6500万美元
30万元
3
S≧6500万美元
40万元
2.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知名展会,对企业展位费用按照不高于3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洪山区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1.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在线交易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服务收入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0万元。
3.强化跨境电商主体培育。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直购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根据每单平均货值给予企业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跨境电商B2B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结合在汉纳统产品重量,根据平均每公斤货值给予企业支持。对上述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均按市级支持资金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4.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参与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对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的经营主体,达到绩效目标要求的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积极申报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对获得认定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开展跨境电商新零售试点,对跨境电商新零售店软硬件设施的建设费用给予支持。对上述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均按市级支持资金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洪山区高端酒店奖励
鼓励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对新引进全球排名前30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双方签订3年以上(含3年)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给予项目业主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洪山区优秀人才奖
第十二条 洪山区核心团队成员奖励
对重点产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根据企业当年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按个人工薪收入对洪山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并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本款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人数最高不超过30人。
第十三条 洪山区高端人才奖励
对在洪山区投资创业的院士(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二级教授,按其个人工薪收入对洪山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七章洪山区申报及约束条件
第十四条 洪山区奖励(补贴)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本办法涉及的奖项均按完整财政年度计算。区商务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兑现。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并由区商务局集中备案。
第十五条 洪山区奖励(补贴)的约束条件
1.合法合规。享受本奖励措施的企业或机构所有行为须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或出现违法违纪的,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将视情节轻重,纳入洪山区企业失信名单。
2.支持与贡献相适应。企业享受的政策支持与所承担的义务需相匹配,原则上我区对企业的所有资金支持,与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
3.本办法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有明显冲突的,依照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与我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有重复冲突之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别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4.购房、租赁类补贴面积均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