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奖补对象和资助标准、申报材料流程

2024/1/9

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奖补对象和资助标准、申报材料流程,已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企业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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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奖补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包括各类企业(市场主体)、孵化基地(园区)、“互联网+”创新服务平台(服务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学校、投资机构、乡镇(办)以及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创新创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资助标准:
(一)社会团体绩效奖励标准:对在蕲春注册的服务于创新创业的社会团体,并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绩效奖励。
(二)企业招用补贴标准:对聘用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领军人物(带头人)的企业,每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招用补贴;对聘用省级楚天名匠、首席技师及三区人才、技术能手及“黄冈名匠”称号人员的企业,每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招用补贴;对招用初次就业的高校(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0.2万元一次性招用补贴,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三)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对企业技术改造且在蕲春投产的“机器换人”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标准化生产线等项目,按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校企合作补贴标准: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技术或者项目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企业、社会团体、乡镇(办),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对合作技术或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合作效果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企业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等机构共同承担实施产学研技术,并在蕲春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转化科技成果等,且提高企业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按照其购买或者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合作办学补贴标准:对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学校为本县急需紧缺人才新开办专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专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于建成“厂中校”、“校中厂”等企业或者学校,经认定符合条件并进行创新创业培训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六)品牌培育奖励标准:对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或者企业产品获得国际(或国家)权威机构认证、湖北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2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时珍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企业被工信部认定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制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全县行业标准的企业、社会团体,每项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设省、部级别以上行业网站的企业、社会团体,每个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双创活动获奖奖励标准:对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级双创周、创客周、论坛、产品展会、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节会)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孵化基地(园区),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活动结束后一年内由奖补对象提出申请。对获得创新创业比赛奖项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孵化基地(园区)再给予奖励,获奖项目须在获奖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时间以颁发证书上的日期为准。获得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县级一、二、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八)“助贷型”信贷产品的扶持标准:符合“助贷型”信贷产品的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给予利息扶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贷款利息扶持不超过5万元。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按实际贷款额度的20%给予风险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现代服务业资助标准:对返乡农民工、下岗工人、复退军人、大学生等创办现代服务业予以资助。对大力推行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专业批发市场以及依托信息网络平台的电子商贸,其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者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物流(快递)企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获得3A、4A、5A旅游景区评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获得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15)、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标准:对返乡农民工、下岗工人、复退军人、大学生等创办现代农业予以资助。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除以项目总用地面积)高于每亩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部分)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公司)、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或者家庭农场,县级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公司)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GAP等认证的,每获得一项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给予每亩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孵化基地(园区)专项奖补资金资助标准:
(一)建设孵化基地补贴标准:鼓励乡镇(办)积极创建创新型乡镇(办),大力支持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对新建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孵化基地(园区),给予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乡镇(办)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孵化基地(园区)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场地和设备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建设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企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2万元补贴,对建设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的企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3万元补贴。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人才超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各类孵化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其奖补资金及“一事一议”特殊情况所需资金均由县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标准:对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对正常运营的孵化基地(园区)给予房租(包括实际租用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补贴,其水、电、网、物业等费用据实补贴。
(三)创业导师工作补贴标准:孵化基地(园区)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期满一年并经孵化基地(园区)考核合格,按照每位创业导师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基地(园区)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委托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的专业机构,每年给予最多不超过2万元补贴。
(四)在孵企业融资补贴标准:孵化基地(园区)设立的孵化资金,自备案以来投向在孵企业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0%给予投资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投资机构利息扶持,每个孵化基地(园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互联网+”创新服务平台补助标准:对创建成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站),每个给予1万元补助;对创建成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示范性“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服务站),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
(六)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孵化基地的奖励标准:对在孵化基地(园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上市,按照每家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七)高科技(大健康产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的奖励标准: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合作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合同)的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合作项目实质性落地本县的,再给予5万元补贴。省级、国家级高科技(或大健康产业)项目在蕲春孵化基地(园区)落户的,对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项目投资企业(或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在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并在蕲春孵化基地(园区)落户的高科技(或大健康产业)项目给予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项目投资企业(或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需要租赁厂房的高科技(或大健康产业)项目,每个项目按厂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对在孵的大学生(包括返乡农民工、下岗工人、复退军人)自主创业的优秀项目,按照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九)举办双创活动补贴标准:对每年开展路演、职业技能比赛、双创活动周等创新创业活动的孵化基地(园区),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活动或大赛项目落户蕲春举行的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除给予实际投入奖励外,再分别给予每个活动或者大赛项目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活动结束后一年内由奖补对象提出申请。对举办创新创业培训的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机构,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一年内由奖补对象提出申请,同一孵化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十)孵化基地(园区)绩效奖励标准:对孵化基地(园区)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绩效奖励。
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奖补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市场主体)、孵化基地(园区)、社会团体、乡镇(办)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蕲春县创新创业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电子版;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企业(市场主体)、孵化基地(园区)简介;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市场主体)、孵化基地(园区)、社会团体与各级政府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奖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四)近三年被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所举办和参加的培训、活动、比赛等没有报备的;
(七)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人才超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没有报备的;
(八)未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材料和宣传报道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