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5
马鞍山和县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对和县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800万的奖励,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奖励政策。主板上市难度大,小编这里建议大家可以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挂牌,相对容易,拿到手的奖励也很可观,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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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加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统一领导,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工作目标。明确未来5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实施上市公司破零计划,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县上市企业规模化增长,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3家。
二、优化培育环境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镇(园区)、县政府各部门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挂牌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自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中介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四)提升企业上市服务质量。县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在涉及县内拟上市挂牌企业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建立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确需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知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必要时,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向企业包保领导报告情况,并提请协调解决。
(五)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积极组织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省市安排的学习深造活动,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企业家队伍。根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训服务,加深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对上市路径的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掌握,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企业培育
(六)完善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对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工作。根据全面分类、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板块的原则,建立全县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适时公布企业名单。
(七)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各镇(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要早发现、早培育、早服务,加强高成长性企业跟踪服务,构建持续有效的挖掘机制。积极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结合,推动高成长性企业成长为“独角兽”并迈向资本市场。
(八)规范引导中介机构辅导工作。上市后备企业选聘或调整中介机构时,应及时告知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政策支持
(九)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份制改造。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产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对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按相当于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8%标准给予奖补。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相当于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8%标准给予奖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在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部门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减免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收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产权变更过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十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分四个阶段共给予8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奖励按不少于50%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规范发展,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其中: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县财政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由“新三板”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重组上市或分拆上市。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县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市前两年地方贡献为限)。对县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优质境内A股企业上市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我县的,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对将外地A股上市公司迁至我县,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鼓励上市公司子公司落户我县分拆上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相应奖励。各镇(园区)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条件,在项目落户、土地供给、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鼓励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完成改制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在本意见实施后完成改制的企业,参照本项标准补齐奖励)。
(十四)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我县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优先安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县发改、财政、科技、经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向上级部门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等条件下,县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十六)优先考虑项目用地、立项。上市后备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安排用地指标、环评审批等各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
(十七)引导对接各类金融资源。支持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拟上市后备企业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0.5%以内(含)。加大政府性投资基金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与市场化基金达成投资意向后,县城投公司及其设立的基金可以同等条件跟投,跟投金额不超过当次总投资额的50%。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完善保障机制
(十八)健全县级协调领导机制。调整充实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镇(园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协调全县上市日常性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施重点后备企业包保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优化职能单位服务机制。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和有利发展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可提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商。县地方金融监管局邀请市专家团队,通过定期走访、培训、座谈等形式,及时发现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前介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企业给予指导与支持。
(二十)强化企业上市绩效考核。各镇(园区)、县政府各部门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县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力度。
六、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政策中的奖励,省、市级有奖励的,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再行奖励(不含县级配套资金)。
(二十二)凡已享受本意见的本县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我县的,或因县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本县的,则取消并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由企业所在镇(园区)负责追缴。
(二十三)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奖励只可享受一次,退出精选层又再次进入的不予重复奖励。获得过辅导期奖励,又重新辅导备案的,不予重复奖励。本文件生效后已申报上市挂牌的企业,原先分阶段奖励低于本文件标准,不予补齐奖励差额部分,后期阶段执行本文件奖励标准。获得上市过会奖励,上市未成功又重新申报上市的,不予重复奖励。除再融资奖励外,已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二十五)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原《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和政〔2018〕4号)中关于上市挂牌政策的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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