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园奖励、申报条件!通城县研磨产业回归创业园企业入园办法
2024/1/5
通城县研磨产业回归创业园企业入园有诸多奖励扶持政策,关于这些政策的详细内容,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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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通城县研磨产业回归创业(孵化)园投资新办的研磨产业链项目。入园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投产两年后,第三年度税收额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00元/㎡/年。
第二条租金支持。对入驻通城县研磨产业回归创业(孵化)园的新办研磨生产企业实行房屋租金补贴。研磨产业回归创业园租金标准为标准化厂房租金25元/㎡/月、办公用房租金20元/㎡/月、员工宿舍租金10元/㎡/月。
(一)经过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认定后,达到入驻条件的企业前两年享受政府厂房租金补贴标准(不含物业管理费)为:1.标准化厂房租金:一层18元/㎡/月、二层19元/㎡/月、三层20元/㎡/月、四层23元/㎡/月;2.办公用房租金10元/㎡/月;3.员工宿舍租金6元/㎡/月。企业承担租金标准(不含物业管理费)为:1.标准化厂房租金:一层7元/㎡/月、二层6元/㎡/月、三层5元/㎡/月、四层2元/㎡/月;2.办公用房租金10元/㎡/月;3.员工宿舍租金4元/㎡/月。
(二)自企业入驻第三个年度开始,实际纳税额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达到100、200、300、400元/㎡/年的,分别按企业承担租金部分的40%、60%、80%、100%予以补贴。纳税额未达到100元/㎡/年的,不享受政府租金补贴,由企业承担全部租金,并按园区退出机制处置。
(三)入驻企业在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必须按企业承担租金部分足额交纳一年租金(从协议签订日开始计算);租期在一年以上的,每年租期的第一个月足额交纳下一年度租金(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时间为准)。达到第二款中租金减免条件的,经过审计认定后,再由县财政部门按标准予以奖补。
第三条购买支持。
(一)入驻企业一次性付款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住宿用房的,可以在成本价基础上优惠10%。
(二)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纳税额达200元/㎡/年以上的企业,可以先租后购。自租赁协议签订起5年内(含5年)购买租用房屋的,按房屋成本价购买,且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
第四条税收贡献支持。购买厂房的企业在投产五年内被认定为规上企业并达到投资强度和税收标准的,自购买厂房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县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融资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研磨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企业可凭实际投入资金的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在湖北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认定小微企业,且一年内新增就业达到15%(员工100人以上企业达到8%),无拖欠工资和社保等违法行为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局予以贴息支持。
第六条科技创新支持。享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隽政发〔2021〕15号)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七条人才培训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5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新技师培训补贴。
第八条“大学生引进计划”生活补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学历,在通城就业(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并已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大学生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人/年;“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5000元/人/年、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000元/人/年;专科生1500元/人/年。申请生活补贴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政策兑现流程。由企业出具申请支持报告——县税务部门出具税务证明——第三方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核定支持资金金额——县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书——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提请县政府审定——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退出园区机制。企业入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退出园区:
(一)签订园区入驻协议后半年未动工,一年未投产的;
(二)入驻第三个年度税收未达到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100元/㎡/年的;
(三)因环保、安全等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租、转产的;
(五)不服从园区管理、不按时缴纳租金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优惠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对同类型优惠政策,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有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上级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