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申报对象条件、流程和材料

2024/1/3

通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申报对象条件、流程和材料,小编已经梳理了,想申报通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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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经我县相关部门认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B2B)、从事消费者间网上交易的网店(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线下销售与服务通过线上推广的企业(网上与线下结合-O2O)、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认证、交易、支付、物流、信息增值业务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
第三条 县商务局是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县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对象为以下四类: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业务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
(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从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及县政府配套资金中筹集,用于支持“电商贷”以及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六条 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孵化园建设(电商创业创新基地)。对入驻孵化园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一定经营场所,免除两年租金。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对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县内实体企业积极开设网上商店。县内实体企业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的平台使用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占5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10%。
第九条 积极培育中小网店创业发展。我县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有赞微商城等知名C2C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10%。
第十条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村建设,对村集体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发展得力,并且有10个以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商,年度网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村,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村级服务站,年单量、年交易额、年巨单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落户电子商务孵化园的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县内平台企业,网上年零售总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引流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为2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6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且年度网上交易业务达50000笔以上,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期奖励后,后续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也按其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企业投入的软硬件配送平台,面积在500㎡以上,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按3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推进建设重大电子商务应用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对本地产业提升有空间贡献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前期服务、政策优惠、项目建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对促进本县电商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电商运营公司,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
第十八条 加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扶持。对为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在子女上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县委县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