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就业补助政策有哪些?巴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023/12/27

巴东就业补助政策有哪些?巴东县就业补助资金如何申报?小编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巴东县就业补助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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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方式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奖补结合、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扶持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由个人或单位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禁用范围。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巴东县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九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为准。脱贫劳动力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
第十条巴东县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乡村振兴实用技术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九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1.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创业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针对劳动者不同创业阶段,分别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和网络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旨在让劳动者具备互联网思维,了解网络创业的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各种网络创业平台的运作模式)等培训课程,补贴标准分别为GYB课程300元/人,SYB、IYB和EYB课程1200元/人,网络创业课程1500元/人。
3.乡村振兴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开展3—7天种养殖技术、乡村导游、民宿(农家乐)、乡村带货主播等乡村振兴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补贴给定点培训机构。
(二)巴东县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技师培训。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职工,其中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补助标准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3.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为脱贫劳动力、国家列入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的群体以及县域主导产业就业群体。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每人每自然年度至多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除外),不得重复申请。对个人的培训补贴当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请。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对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巴东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五章 巴东县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期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 巴东县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的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七章 巴东县创业扶持补助
第十四条创业扶持补助用于以下方面:
(一)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高校毕业生的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县内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认定为州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根据基地规模、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业扶持资金。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在我县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省、州人社部门认定为示范项目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八章 巴东县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五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第九章 巴东县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六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属地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章 巴东县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七条对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县内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县内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内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十一章 巴东县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十八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奖补、就业创业宣传活动等,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可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
(二)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可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
第十九条巴东县基层人社“三员一岗”就业创业服务承接人员服务费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总额应控制在不超过本地当年筹集的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40%。
“三员一岗”资金根据乡镇、村(社区)大小和人口数进行测算。“三员”: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执行待遇,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按比例支付。“一岗”测算标准:每个村(社区)购买基数为2400元/年,再按照人口基数每人3元的标准进行测算。每年度根据各村(社区)平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考核,其中3000元为村(社区)提供基本人社服务工作费用(含务工人员信息统计、岗位推送、就业服务等),余下资金与招工输送、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挂钩,实行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章 巴东县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州、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第十三章 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