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省各市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条件办法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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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制定奖励方案时原则上成套技术装备按照销售价格的1%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也可以都采取定额奖励方式奖励。对国内首台(套)的奖励金额可适当高于省内首台(套)。

(一)长沙市首台套奖励补贴政策

对经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一次性给予研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政策来源:长沙市支持国家智能制造先行区创建若干政策(试行),政策有效期至20241231日)

(二)株洲市首台套奖励补贴政策

株洲渌口区:扶持企业开展首台(套)装备认定。对认定的国家、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购置企业,并用于自身经营生产的,对首台(套)装备产品价格在200万元以上(不含税),一次性按照核定设备金额的3%补贴,一次性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补一次。(政策来源:株洲市渌口区培育制造名城打造三个高地奖励实施办法)

(三)湘潭市首台套奖励补贴政策

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当年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较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来源: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2湘潭县:对当年度获批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政策来源:湘潭县产业强县百十亿工程激励措施)

(四)衡阳市首台套奖励补贴政策

邵阳市:每年培育10个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10万元/台(套)予以支持;单项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获取省里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获取省里奖励500万元。

每年培育1个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攻关任务的企业,获得省里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续完成攻关任务的单位,获得省里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20%的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邵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1、邵阳市:对先进制造业获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新材料首批次示范应用企业,优先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奖补。(政策支持:邵阳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平稳增长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2、邵阳市双清区:支持使用首(台)套装备。为加强全区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双清区研发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支持,不超过10万元。(政策支持:双清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六)岳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1、岳阳市云溪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领域的首台(套)和首批次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政策支持:岳阳市云溪区实施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

2、临湘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业领域的新产品、绿色有机食品、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政策支持:临湘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激励措施)

(七)常德市首台套奖补政策

常德市: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政策支持: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八)张家界市首台套奖励政策

1、张家界市:对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车间)、两型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新材料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政策支持: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型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慈利县:对获得国家级新材料企业、国家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材料企业、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政策支持:加快推进慈利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九)益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贴政策

益阳市:对于装备制造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首次研发、生产并销售的首台()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成套设备每套价值在200万元以上或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或关键零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支持: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十)娄底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补政策

对使用三首装备(材料)的项目或企业,在安排下达工信、科技等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对获得三首装备(材料)认定的产品,给予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含自制自用)一次性奖补,补贴比例为产品售价的10%(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各5%),单项产品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政策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首台首套首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湘西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贴政策暂未搜集到,可联系卧涛科技咨询。

二、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条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对经认定的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予以奖励。为规范首台(套)认定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第一台(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首台(套)的认定、奖励、资金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工作以及制定奖励方案,组织绩效评价。

第四条首台(套)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五条首台(套)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支持范围主要是:

1、产业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技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2、产品范围包括: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高端电力牵引轨道交通及磁悬浮车辆成套设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与数控系统;大型冶金矿山先进成套设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航空航天装备;高端医疗设备、自动化制药成套设备;智能化光学检测装备;风电、核电、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微电子及数字化信息设备、物联网系统集成设备等电子信息技术装备;环保工程设备、高效节能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端电工电气设备、智能电网;中高端轻工、印刷、纺织智能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食品加工与制造及包装机械;高性能农业机械;精密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大型精密铸锻基础件等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第七条首台(套)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合法。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产业导向。申请认定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具备自主品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请单位应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技术领先。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申请首台(套)奖励的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在湖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申报,购买使用单位申请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同购买使用单位。

3、研制单位应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

4、研制单位应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第十条所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纪录。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首台(套)奖励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申报情况可按比例和定额奖励方式奖励。

第十二条制定奖励方案时原则上成套技术装备按照销售价格的1%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也可以都采取定额奖励方式奖励。对国内首台(套)的奖励金额可适当高于省内首台(套)。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可用于科研、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十四条同一单位(含集团)每年度只奖励一个首台(套)产品。同一台(套)产品已获得相关政策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上年度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辖区企业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七条研制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申报推荐表。

2、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6、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购买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3、应用单位和研制单位关于首台(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4、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组织评审,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行办或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11人,其中技术专家占60%以上。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或进行申报答辩,最后经专家讨论和表决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专家组评价意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组正副组长签字生效。

评审专家要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参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评价结果将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公示所收集的反馈意见等资料,进行会审确认。

对经确认的首台(套)产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发布《湖南省×××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产品名单》,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奖励方案,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中央、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