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城市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2/25

根据《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桐城市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各地接通知后,请迅即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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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桐城市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安排范围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二)秸秆收储运奖补。酌情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
二、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标准
产业化利用奖补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5万、3万、2万、1万元奖补。
(一)优先奖补“秸秆变肉”实施主体(含大户带小户、帮扶户)。对年饲养牛(羊5只折算为一头牛)达到50头(含)以上的企业进行奖补,牛羊头数由审核时实际存栏数和当地畜牧部门日常登记数平衡核算,核算办法为畜牧部门登记数占比60%,审核时存栏数占比40%。奖补等级标准:50-74头牛为4等,75-100头为3等,101-149头为2等,150头以上为1等。奖补资金剩余尾数奖补给饲养量200头以上的主体。发挥奖补资金对乡村振兴助力作用,对带领帮扶户的主体适度倾斜。
(二)对其他产业化利用重点企业进行奖补。原则上奖补企业不超过20家。年利用量达500为4等,年利用量达1000吨为3等,年利用量达1500吨为2等,年利用量达2000吨为1等。
(三)对秸秆收储运奖补。收储主体收储量达到500吨以上,奖补企业不超过2家,每家奖补不超过3万元。
(四)奖补总额控制在省级下拨奖补资金内。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省级奖补资金全额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产业。
(二)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实行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县级复审、市级审核制度。实施主体应如实申报,镇街对实施主体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市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产业化利用重点企业和秸秆收储运企业以及奖补等级。省级奖补资金审核结果由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奖补资金发放清册报市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发放。
(三)使用周期。以加快预算执行为原则,在奖补政策明确后,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市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严格资金管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