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申报奖补条件及认定管理办法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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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各市州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补政策

省级政策:鼓励制造业企业在数字化、网络化基础上加快实现智能化,推动生产方式根本性变革,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先进生产模式。每年按轻重缓急分行业支持一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一)长沙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接受标杆企业技术输出并进行智能化改造,且达到设计目标的,按每家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给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二)株洲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制造业智能化升级。每年按轻重缓急分行业支持一批智 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湘潭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评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国省优秀应用场景、数字新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5万元-5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衡阳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每年培育1个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20万元/个予以支持;每年培育2个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每年培育7个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按照5万元/个予以支持。

(五)邵阳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六)岳阳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创建,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最高可奖励50万元。

(七)岳阳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临湘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小巨人企业绿色企业新材料认定企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的标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常德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常德经开区在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中纳入智赋万企有关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智能制造标杆及信息化创建等,给予企业10—50万元的奖励资金。

(九)张家界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企业获评国家级或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十)益阳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智能制造标杆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郴州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加快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步伐,建设一批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每年培育认定 10 家上云用云标杆企业、10 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10 家绿色发展标杆企业,推广一批上云用云、智能转型、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对上云用云、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标杆企业,每家给子 10 万元奖励。

(十二)永州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落实省级政策:组织实施“智赋万企”行动,支持打造一批数字领航企业,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支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创建,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十三)怀化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扶持。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精准帮扶活动。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对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云上平台省级标杆企业、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进行奖补,对年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上云上平台市级标杆企业按其上云上平台年度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娄底市、湘西州相关政策暂未搜集到。

二、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制造强省建设部署,加快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智能化发展水平,我省将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1号)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15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创建,组织开展认定、评价和撤销管理等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企业为在我省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2亿元以上,近三年内在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近三年内实施智能制造的设备费、工业软件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等投入总计不低于1亿元(须提供发票、合同或专项审计报告)。

(三)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制造环节中选取8个以上(含8个)环节开展不少于10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四)通过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建设,带动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一流水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五)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第五条申报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企业为在我省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内在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车间须为已建成项目,且近三年内实施智能制造的设备费、工业软件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等投入总计不低于3000万元(须提供发票、合同或专项审计报告)。

(三)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制造环节中选取与申报车间相关的4个以上(含4个)环节开展不少于5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四)通过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建设,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车间智能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一流水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五)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一级及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标杆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编制《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申报书》(见附件),通过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一个企业一次只能选择申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者标杆车间,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一次只能申报一个标杆车间,已经被认定为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不得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验,核验企业和车间建设及运转情况。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验等情况,形成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八条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有效期为三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实施动态管理,获认定的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

第九条复核评价程序如下:

(一)复评。企业提交复核评价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会议审查、审阅材料等方式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的持续改进、带动效应、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和结论,复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根据复评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已认定的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条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复评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再次申报与已认定标杆车间在功能用途、工艺技术、生产状况等方面有显著不同的其他标杆车间,或者申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拒绝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因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一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标杆企业、车间更名,也可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的指导,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中遴选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市(州)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给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