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湖南省各市州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励补贴政策及登记操作指南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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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长沙市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补贴政策

1、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就地转化。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经长沙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按其单个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给予转让方2%的奖励,每家高校、科研院所年度获得此类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技术交易奖励资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等有关工作的奖励。

2、提高我市技术市场活跃度。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我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技术交易奖励资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技术市场服务等有关工作的奖励。

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的奖励应在其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二)湘潭市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补贴政策

鼓励在潭高校院所、企业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经评定给予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2%、最高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成交额(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衡阳市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联合攻关、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合作双方须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且合同交易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20%。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牵头申报产学研重点项目。

(四)岳阳市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类人才及其依托单位面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年度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交易实际到账额2%的比例给予输出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交易实际到账额2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交易实际到账额4%的比例给予承接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常德市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补助政策

对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单位,按合作实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补,单项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不高于其促成登记额的0.1‰给予奖补,每家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益阳市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对年度考评合格的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0.01%进行后补助。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卖方为市域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对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买方为市域内企业的,对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给予补助。同一合同只能申请一次补助,每年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七)郴州市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补政策

提升技术交易活跃度。对在郴高校院所、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后,按其交易额,给予2%的奖励,单位年度获此类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其促成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八)永州市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输入、技术输出的技术转移合作项目,按照其在我市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1%的补助,每一方均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怀化市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奖补政策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落户怀化的市外技术转移合作项目,按照其在我市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的补助,每一方均最高不超过30万元。转移国外专利技术且在我市转化应用的企业,按该项技术产品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2%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株洲市、邵阳市、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州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政策暂未搜集到。

二、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流程指南

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科技厅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托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设立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复核机构,依托省直有关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等,设立专业性、行业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依托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等,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以下简称登记点),具体负责办理本区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亿元以上、确有需要依托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等设立登记点的,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经市州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申请、跟班实习、现场考察后,省科技厅对符合下述条件的登记点,核发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1. 拥有固定便利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保障设施等基础条件;

2. 需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核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2人以上;

3. 制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流程规范,建立了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制度;

4. 跟班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基本掌握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服务流程。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遵循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作为申请人(技术进口合同由买方作为申请人登记)按地域进行申请、一次性登记,每项合同不能在一个或多个登记点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第七条  首次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填写《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向登记点提供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一套。登记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发放用户名及密码。

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申请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凭登记点发放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带有密级的技术合同不进行网络申报,申请人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后,可进行线下申报。

第三章   登记流程

第八条  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登记点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依法已经生效的中文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有关附件;

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费用清单、授权委托书、有关批准手续、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第九条  登记点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点予以受理。

第十条  登记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登记表,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事项主要有:

1. 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 属于哪一类技术合同;

3. 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局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疑难合同、较大金额合同的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程序,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各登记点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的审核;需经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的疑难合同、较大金额合同,办结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后仍有疑问的,各登记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专家复核,并向申请人充分告知有关政策和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登记点受理查验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复核:

1.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术合同;

2. 涉及技术进出口的技术合同;

3. 单笔技术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4. 各登记点认为存疑的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骨干、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参与的专家复核会,对提请复核的技术合同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专家复核意见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的依据,由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汇总、提交省科技厅审核后,返回相关登记点和技术合同当事方。复核时限一般为自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无新的补充材料、就同一合同再次提请复核的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确需再次复核的,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登记点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确认,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 向予认定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

2. 向不予认定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技术合同不予认定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要督促登记点严格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持证上岗制度,由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核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州科技局要督促登记点做好技术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合同、附件、承诺书、湖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书及专家复核意见等资料存档,并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市州科技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所有合同须按季度梳理、经市州科技局盖章后,向省科技厅备案。对督促指导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和按季度梳理备案不及时的,省科技厅每年进行一次或两次考评通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析、统计和公布机制,定期对各市(州)、高校、院所、企业技术合同输出和吸纳情况进行统计、发布,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登记点定期进行考评,动态管理。登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考评,撤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资格:内部控制失范,管理混乱;出现5%以上不符合认定登记规定的合同且涉嫌违规登记;被服务对象投诉涉嫌严重违规登记,经查属实;不能按时完成技术合同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科技局及登记点要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联系咨询方式,明示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列明所需提供的登记资料,让服务对象少跑路,实现最多跑一次。鼓励各市州科技局及登记点为申请人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010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