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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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以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园区升级、科技创新、资源集约、保障有力,聚焦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着力培育形成一批创新性、牵引力强的主导产业和带动力、支撑力强的重点企业,加速推进产业集聚,厚植经济增长动能,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确保实现全县“十四五”工业经济“17512”(工业总产值力争实现1000亿元、园区工业总产值力争实现700 亿元、培育500 亿元的新型化工产业、培育形成一家百亿企业、工业增加值比“十三五”期间翻两番)发展目标。
二、具体措施
(一)优化现代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集群集聚。将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作为主平台,将乡镇作为特色发展区域,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设立5000 万元的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和表彰奖励;设立不低于1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八大产业链和重大招资工业项目建设,主要采取投资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投资,放大资金使用效果。大力支持乡镇集中连片工业功能区建设。
2.支持强链补链延链。对我县八大产业链引进的领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鼓励县属国有投资基金出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对县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配套企业贡献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3.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将新型化工、绿色食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风电制造、汽车装备)、新能源作为主导产业,绿色建筑、服装球类作为特色产业列为全县重点扶持产业,按照“龙头+产业”的发展思路,每年在重点扶持的产业中选择一到三家企业签订培育计划,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签订计划年度为基数,给予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值10%的奖励,培育期内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4.支持平台载体建设。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按国家级50 万元、省级20 万元、市级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为实践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扩建)共性技术、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专业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500 万元补贴。对社会资本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检验检测机构且年外包额300 万元以上的,按外包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
(二)激励企业提质增量
5.鼓励企业加快申规入统。建立健全企业申规帮扶机制,对当年列入统计部门统计的新投产和成长型规上企业,严格落实《中共定远县委办公室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申规工作的意见》(室〔2021〕44 号)文件精神,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6.鼓励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正增长且盈利的规模以上企业,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和产值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5 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和产值增长4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和产值5亿元以上(含 5 亿元)10 亿元以下(不含10 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和产值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和产值10 亿元以上(含10 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和产值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 亿元、3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5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其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培育企业发展动能
8.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进“千亿技改、千企升级”,对符合《安徽省重点短板领域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定远县重点扶持产业方向的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总投资3 亿元以上、1亿元至3 亿元、5000 万元至 1 亿元、1000 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四类,依次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5 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市5000 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调度并在导向计划项目库,且完成项目序时进度达到认可的,给予企业每个项目2 万元一次性奖补。
9.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当年购置30 万元以上单台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软件系统,且30 万元以上设备、软件总投资超 200 万元的规上企业,并办理备案的,在其建成投产后,经考核给予设备价格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或企业集团)。对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八条不重复奖励)。
10.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围绕绿色发展,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对进入《全省工业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企业,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综合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未能获得省级奖补的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称号的企业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的,分别给予上级奖补的10%再奖励。
1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县级以上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产品展览会,一次性给予参展费用50%的补助,省内最高 5 万元、国内最高10 万元、国外最高2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内参展补助次数不超过2 次。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企业创新创造
1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 20 万元、市级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批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建设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项目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每项分别给予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落实《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定政办〔2021〕54 号)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转型、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等。推动全县企业“登云入台”,对于“登云入台”的企业,每年每个企业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 1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以上的每年依次给予 3000 元、4000 元、5000 元的奖励。
(五)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
14.提升企业家能力素质。将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纳入重点培养计划,每年分批组织50 人左右赴国内知名高校或专业培训机构进修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15.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落实《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定发〔2021〕18 号)相关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增强企业家创业热情。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优秀工业企业(结合综合实力强、税收贡献大、发展质量优、投产见效快等综合因素确定),并给予激励。
(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16.强化目标激励。每年对工业经济发展前五位的乡镇(园区)依次给予通报肯定,评先评优给予倾斜;对后三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17.提高统计质量。对于规模以上企业、技改申报企业、规下样本点在生产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上报企业统计人员有效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并严格落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的给予每月200 元补助,每个企业限1人,对于年度考核完成质量较高的再给予每月100元的奖励。
三、附则
(一)所有对企业的奖励应与该企业在本地缴纳的税收挂钩,企业的奖励总额不应突破该企业在本地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
(二)对应当纳入亩均效益评价的企业,对照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分类按比例兑现奖励,分别是A类企业按100%、B 类企业按 80%、C 类企业按50%兑现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对可以不纳入亩均效益评价的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印发后,县经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兑现,涉及的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本政策与省市县级其他奖励政策相同或相似的,不重复奖补,招商引资已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上级政策有调整的将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五)各企业要自觉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和申请人,取消荣誉,追回奖励,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扶持政策评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评程序、严肃考评纪律、严把数据质量,对玩忽职守造成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政策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以前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中共定远县委办公室 2023 年4 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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