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附奖励补贴细则及申请流程)

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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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条支持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项目。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当年新增为省重点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并月度升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第三条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长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长3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长50%(含)以上的省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当年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营业收入信息采集。对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法人企业,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400元、600元。

第四条支持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第五条 加快引进国内国际优质企业。

(1)对于当年新注册且当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两年内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给予高成长优质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上年注册,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第一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给予重点企业办公场所支持。

(1)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租赁我县国有资产办公用房的,给予当年50%、第二年40%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租赁社会产业空间的,按不超过7元/㎡标准,给予当年40%、第二年30%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在本县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5%的标准分二年给予支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

企业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支持。不包括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经县发改委(粮食局)认定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按照要求完成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给予每个应急保障网点3000元/点/年补助(网点包括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第八条支持“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粮食局)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主食厨房”直营店,并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采取上年认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示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对县发改委(粮食局)统一组织的在合肥举办的“绿色早籼米进万家”合肥展销会的单个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兴粮”和“节粮减损”项目。对当年实施“科技兴粮”和“节粮减损”项目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及统计并正常生产持续经营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原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或者招商项目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均不纳入政策支持范畴。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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