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惠企奖补!湘潭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项目申报条件汇总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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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湘潭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奖励补贴政策

1、湘潭市对新获批的省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湘潭市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省数字产业各项专业大赛,对获奖企业在优先申报国、省、市项目支持基础上,按照国、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团队开展数字化领域重点项目“揭榜挂帅”,对项目团队按不超过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湘潭市对新获批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参与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湘潭市支持企业争创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车间)和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应用场景,对获评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的企业,分别按照50万元/家、3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省优秀应用场景的企业,分别按照30万元/家、1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获评省级“数字新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三化”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新获评企业申报国、省、市项目。鼓励企业联合“智改数转”服务商、高校、科研机构,采用联合开发、工程总承包等多元化商业模式,大力推进企业“智改数转”,对项目实施完成后每年地区经济贡献增长15%以上且年实缴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当年所形成的地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2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湘潭市对新获批省“两化”融合贯标管理体系试点并获得“两化”融合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申报省“两化”融合贯标标杆企业,并在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基础上,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项目,在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基础上,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

6、湘潭市推动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对进入市级入库数字化转型意向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7、湘潭市对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运营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市外新引进的银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银行机构异地直属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行机构每增设一个全功能经营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市外新引进的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投资者参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7条政策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 (20242025年)》的通知

 

二、湘潭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1、湘潭市按照“市级负责监管、县级负责服务、企业平台为基础”的原则,支持县市区在原有安联网监管平台基础上开发养老服务市场模块,整合安心养老、养老通等涉老APP和企业自建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县市区开发的智慧养老服务模块,经验收合格的,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安联网监管平台建设补助形式完善系统、视频等端口。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自建养老服务平台,运营良好且接入安联网监管平台的,按照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湘潭市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完善设施设备、合理配备人员、提升服务水平。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照3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0、湘潭市对落户我市以养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央企、上市公司、国内排名前10位的龙头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且以养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自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后第二年、第三年按该企业对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3、湘潭市支持优秀养老护理员参评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经批准成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湘潭市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并给予相应贴息支持。对“白名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500万元以内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其担保费率不超过1%。

政策来源: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5年)

 

三、湘潭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意见奖补政策

1、湘潭市对新入规的民营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湘潭市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政策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四、湘潭市工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引进和产业培育

1、鼓励平台建设。湘潭市对具有行业资源的机构、个人在产业园内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报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备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助。

2、鼓励工业软件行业骨干企业注册并入驻产业园。对新入驻产业园并开展实际运营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家的落户奖励;对在产业园内购买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按照500/㎡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对于租用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相关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3、支持企业快速成长。湘潭市新入驻产业园的工业软件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年度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扶持,后两年给予半额奖励扶持。

4、对于新引进的工业软件领域头部企业、特别重大项目,可提请专题研究予以支持。

(二)鼓励推广市场和应用场景

5、湘潭市支持工业软件企业参与市外公开招标,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软件项目,按合同完成金额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湘潭市对于市内工业企业选用市内工业控制系统、工业数据库、集成电路芯片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工业软件或自行研发工业应用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对于实际改造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软件部分改造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该项扶持资金由采购企业所在地的政府财政拨付)

7、湘潭市对产业园内工业软件企业或联盟开展活动,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可,可给予活动组织方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产业论坛、峰会等活动,按实际发生金额(论坛、峰会组织、宣传、现场布置等相关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产业园工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参展前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登记的,按实际展位费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8万元。

8、湘潭市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项目的,经认证,按国家或省拨财政资金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人才引进和培养

9、湘潭市对企业引进工业软件相关领域的人才,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给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支持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和发展,对于特别急需紧缺的工业软件领域的高层次产业类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领军团队,除享受现有人才政策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给予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

10、湘潭市对新进产业园相关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每年分别发放4000元、5000元、6000元就业补贴,连续发放两年。对工业软件专业人才在产业园中相关企业工作满一年的,给予5000/人的一次性奖励,软件工程师给予额外5000/人的一次性奖励。

11、湘潭市鼓励各类企业在产业园建设专业的软件培训基地,经认定,对年培训规模达到300人且培训后留在本地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数达到培训人数50%以上的,按照其开展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投入费用的30%补助,每个基地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登高

12、鼓励研发创新。湘潭市鼓励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工业软件细分行业标准,对成功主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资助1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资助5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资助5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资助1万元。

13、湘潭市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1万元,每家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14、湘潭市对工业软件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在300(含)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8%(含)以上的,首年度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当年比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15、湘潭市培育高新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业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市级10万元和区级12万元的奖励。对后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区级10万元的奖励。

16、湘潭市鼓励创新服务平台和载体建设。对当年产业园内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区认定达到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协作开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 万元资助。

17、湘潭市对产业园内当年新增的规上(限上)工业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18、湘潭市支持产业园内企业上市。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业软件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成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补足补助差额,不重复给予补助。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工业软件企业,按照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融资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借壳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产业园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政策来源:湘潭市关于鼓励工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年发布,有效期3年)

 

五、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一)奖励企业登高晋级

1.湘潭市经开区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企业100强在湘潭经开区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企业100强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权威机构公布的榜单为准),在实际到位资金、财政贡献、投资贡献、办公用房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湘潭市经开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对财政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亿元后,主营业务收入每再跨过50亿元台阶,且当年对财政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具体以市统计局反馈的统计平台数据为准)。

3.湘潭市经开区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

4.湘潭市经开区对首次晋级区工业财政贡献前10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晋级“亩均财政贡献十强”的工业企业(限购地企业,根据权证登记面积计算亩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5.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分2个年度兑付);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

(二)奖励企业智能制造、绿色发展、品牌培育

1.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增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获批为“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标杆企业/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两化融合贯标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获批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绿色化转型成效显著,新评定为“碳减排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当年度市级工信部门没有奖励资金,则湘潭经开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纳入为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创建计划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较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6.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湖湘精品”中小企业品牌能力提升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湘潭市经开区对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新认定为新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企业上市

湘潭市经开区企业上市按照《湘潭市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计划》有关政策执行,湘潭经开区不再配套奖励。

(四)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1.湘潭市经开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省评阶段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含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2.湘潭市经开区奖励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1)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成交额(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园区内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年度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不低于20亿元,按该机构在园区内年度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0.02‰的额度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与产业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给予1000元每项的一次性奖励。

3.湘潭市经开区奖励创新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

1)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平台晋级奖励的,只补差额部分;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2)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湘潭市经开区根据每年省科技厅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1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8)湘潭市经开区对通过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奖励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1)湘潭市经开区对年度内实现发明专利“破零”并转化运用的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2)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奖励研发投入及创新项目推进。

湘潭市经开区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400万元(含)以上,且保持正增长前20名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前3名、前4-6名、前7-10名、前11-20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受奖补企业要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基层科技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人员的工作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具体以市统计局反馈的统计平台年报数据为准)

(五)奖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湘潭市经开区对年度营业收入或零售额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超过1000万、5000万、1亿元、2亿元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速达到全区限上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具体以市统计局反馈的统计平台数据为准)。

2.湘潭市经开区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创建3A级以上物流企业、3星级冷链物流企业、3星级仓储企业通过复核,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区A级以上及规模以上服务业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新运营业态超过3个(含)以上且面积达到3万、5万、10万、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湘潭市经开区鼓励电子商务业发展,对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5000万、1亿元且对财政贡献分别在50万、100万、200万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限上企业开展“直播带货”活动促进区内农产品上线,且年带货网销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湘潭市经开区人力资源、现代金融服务业和数字科技等分别按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和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执行。

(六)奖励外向型企业发展

1.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按进出口实绩(海关数,下同)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招商入园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招商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2.湘潭市经开区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达50%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40%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30%3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20%的企业,按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招商入园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招商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七)奖励企业专业、技能人才

1.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度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税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上年度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符合以上条件且当年度财政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专技人才,全年培养人数较上年度培养人数增长20%及以上,且企业技能劳动者占该企业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专业、技能人才的其他奖励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莲城人才行动计划》有关政策执行。

(八)奖励促消费活动

1.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在湘潭经开区举办促销(展会)活动的社零限上企业、会展中心(专业会展服务机构)、商协会或集批发、零售、餐饮、娱乐等多项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按促销(展会)活动实际宣传费用给予适当奖励,每场促销(展会)活动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湘潭经开区年度促销活动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湘潭市经开区对当年度举办全国性、省级及以上展会活动的企业,分别按30万元/场、2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申请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同一类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六、湘潭市企业奖补政策部分项目申报条件

(一)湘潭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主要产品(服务):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解读: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为符合认定要求。

8、安全质量环境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湘潭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湘潭市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四)湘潭市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五)湘潭市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条件

1、申报主体合法。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产业导向。申请认定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具备自主品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请单位应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技术领先。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申请首台(套)奖励的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在湖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申报,购买使用单位申请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同购买使用单位。

3、研制单位应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

4、研制单位应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六)湘潭市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株洲范围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含订单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税金年均增长1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企业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5.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运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水平较好。

6.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实施系统化质量和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行业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7.以上基本条件未完全满足,但企业技术水平高、成长性较好的,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认定。

2)优先条件

1.属于株洲市新兴优势产业链骨干企业。

2.拥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级以上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

3.具备良好上市前景,列入市级及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

4.标杆示范企业。参与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小企业两上三化行动、品牌培育能力提升行动和绿色制造等,成为标杆示范企业、实施试点示范项目、获评典型应用场景和案例等。

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3)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培育: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湘潭市省级两型产品申报条件

1、申请两型认定的产品(服务),须符合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公约约定,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绿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拥有不少于2个用户,且反映良好。

2、申请两型认定的单位,须符合的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3年无违法记录。

(八)湘潭市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1.申报的企业为在我省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2022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近三年(2020-2022)内在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近三年(2020-2022)内实施智能制造的设备费、工业软件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等投入总计不低于1亿元(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发票、合同等佐证材料)

3.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涵盖的制造环节中选取8个以上(8)环节开展不少于10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4.通过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建设,带动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一流水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6.之前未被认定为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标杆车间。

(九)湘潭市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

1.申报的企业为在我省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2022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2020-2022)内在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车间须为已建成项目,且近三年(2020-2022)内实施智能制造的设备费、工业软件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等投入总计不低于3000万元(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发票、合同等佐证材料)

3.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涵盖的制造环节中选取与申报车间相关的4个以上(4)环节开展不少于5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4.通过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建设,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车间智能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一流水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一级及以上。

6.之前未被认定为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标杆车间。

(十)湘潭市省级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指已经省商务、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企业,下同)、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下同)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依托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大湘西地区的企业其指标可以比照同种类型、同类指标的70%执行)。

1)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2)其他细分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单个产品为省内小众特色产品,且发展潜力大,具有行业领先优势。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5亿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7000万元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4200万元以上,年服务面积10万亩以上。

6)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1500万元以上),且为省五星级休闲农庄。

7)其它类规模。农用物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规模,参照“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化服务从业人员20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1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10万亩以上。

4.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实行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和赋码标识。

5.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及机械化水平(大湘西地区按同类标准70%执行)。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2000户以上;小众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1000户以上。除电商企业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以水稻油菜为主业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果菜茶和畜禽水产养殖为主业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逐年递增。

8.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和注册商标。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注册登记3年以上,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州级龙头企业。

(十一)湘潭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重点支持《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高端装备、新材料、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新兴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九大产业领域技术中心的建设。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团队、试验等基础条件,其中,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符合《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二)湘潭市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重点支持《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高端装备、新材料、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新兴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九大产业领域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

2)新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应研究方向清晰、研究目标明确,能解决所在领域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与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主攻研究方向不重复。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同一法人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3)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研发、团队、试验等基础条件,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近三年在所申报领域转化的技术成果原则上不少于3项,对外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5项;拥有所申报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包括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制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证书等);具备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技术团队,实施主体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施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备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科研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

4)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符合《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那么到这里,关于湘潭市企业奖补惠企政策,小编暂时就和大家聊到这里了,当然,本篇文章并不是把所有湘潭市的奖补政策都整理了出来,所以,如果大家想要申报其他奖补政策的话,随时欢迎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