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21条!延安市奖补政策合集: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

2023/11/1

延安市企业朋友们!小编今天整理了延安市惠企奖补奖励政策,百万资金奖励补贴,快来看看吧!如果企业有申报需求的,可以联系咨询小编!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3053132051vx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一、搬迁费用补助。

对引进的新经济企业需要特殊拆装的精密仪器和特殊技术人员参与的设备搬迁费用进行据实补贴,生产性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产业空间奖励。

1、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经济企业给予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办公场地租赁费全额补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的新经济企业,给予其生产之日起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的奖励资金,用于其租用标准化厂房补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厂房租赁费总额。

2、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或自建生产性厂房的新经济企业,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且符合规划、用地等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3、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经济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低于土地取得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企业落地生产经营奖励。

对新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照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奖励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新经济企业,在纳入我市统计后第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两项政策取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税贡献奖励。

1、新经济企业及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人以内,下同)、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以内,下同)对我市财政做出贡献的,给予其连续5年形成地方财力总额10%的奖励资金,其中个人奖励兑现与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营销结合,购买金额不少于个人奖励金额的20%

2、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新经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从宽从优审定享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4、新经济企业为核心技术人员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企业职工福利费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

对新引进、新认定的国家高技术新经济企业,给予20-40 万元奖励。优先支持科技型新经济企业申报省、市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资金。

 

六、知名企业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份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30强)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七、企业创新扶持奖励。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新经济企业的创新服务及产品。新经济企业在我市运营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高于4000元的补助。企业申报办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双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众创空间、创新战略联盟等认证认定和取得特定行业经营资质、业务牌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完成认定认证的可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

 

八、研发平台和技术中心奖励。

鼓励新经济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科技对接合作,设立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低网络资费奖励。

对新经济企业提供低资费专业化高性能的IDC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带宽独享或共享、专线资源、VIP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资源服务和保障。对IDC资源使用量较大的企业给予IDC资源使用补贴,其中本地云服务费3年内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云服务使用费最高补贴100万元,有特殊贡献或发展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十、入统奖励。

对首次纳入“五上企业”统计的新经济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市县各按50%承担,分3年兑现。

 

十一、行业排名奖。

对经我市行业主管部门首次认定的“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新经济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二、对新经济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

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并在本地银行发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多两年、最高100 万元贴息。

 

十三、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1、新经济企业(政府出资的除外)成功上市的,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最高奖励 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

2、对已经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交易板挂牌的陕西省前100户企业(政府出资的除外),分别给予2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奖励。

 

十四、上市企业贡献奖励。

1、迁入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其在延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的部分,按2%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额度奖励。

2、上市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证监会规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通过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基金产业奖励。

注册或变更注册到我市的,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在本地银行托管,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在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的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十六、落户奖励。

对规模达到3000 万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私募证券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奖励。以上奖励按在我市实际到位投资额分期兑现,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七、投资奖励。

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如管理多支基金合并计算,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下同)且投资期满两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且不超过1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满1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且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十八、对投资我市地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参股和财政性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地方国企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联合投资、政府出资部分投资收益让利、企业债券发行、中省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支持。有条件或有需要的通过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融资支持。所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支持上市或挂牌。投资我市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在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额度内给予最高50万元风险补偿。

 

十九、高级人才生活配套奖励。

对新经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1人)据实给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每年最高3万元最多3年房租补助。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员工落户、集体宿舍、高管公寓、社保接续、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问题提供便利和帮助。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二十、第三方中介机构招商服务奖励。

1、经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给予前3年办公场地全额补贴奖励。对其引进我市的生产性新经济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2、经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引进的非生产性非贸易类新经济企业, 年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奖励;非生产性贸易类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20 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总额 4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3、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第三方招商服务中介机构,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期或申报环节并达到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迁入我市,在企业扶持上市后给予该中介机构100万元奖励。

4、对于依托新经济企业或平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牵头企业或平台1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院士50 万元的科研补助。

 

二十一、其他奖励。

1、新经济企业投资建厂所需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惠政策,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或管委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解决。

2、对新经济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奖励。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以及有特殊需求或有特殊贡献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奖补或进行相关安排。

 

 

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兑现规程

为贯彻落实好《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发展办法”),及时规范兑现新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措施,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适用认定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类新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及其享受相关政策资格条件由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新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办法》的规定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困难的报请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认定。

(二)兑现周期

与企业贡献额挂钩的涉及资金兑现的政策事项,除与年度贡献额挂钩的事项外,一般按半年申报预兑现(先预兑现80%,年底汇算清缴后结算);其他政策事项达到兑现条件后,即时申报兑现。新经济企业在半年后及时向本规程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政策兑现申请,受理部门一般应在受理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事项审核,完成审核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事项兑现到位。要素保障政策事项兑现期限可适当延长。需报各级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审定的事项从审定之日起计算工作时间。

(三)责任部门

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奖补事项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根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兑现;涉及市与县区财政共担的,先由县区财政兑现,市与县区再办理财政结算。其他事项由市和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受理承办。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企业,兑现事项由企业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和众创空间运营方统一代理申报。

(四)基础资料

企业首次申报兑现政策事项,应提供以下基础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经济企业认定文件、兑现政策事项申报报告。

 

二、操作规程

1.搬迁费用补助奖励。对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实行搬迁费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需要特殊拆装的精密仪器和特殊技术人员参与的设备搬迁,搬迁费据实补贴,生产性企业最高补贴 300 万元。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搬迁费支出有效凭证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2.产业空间奖励

1)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经济企业给予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年办公场地租赁费全额补贴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园区管委会研究审定→签订入驻协议→企业入驻

2)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的新经济企业,给予其生产之日起连续 3年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的奖励资金,用于其租用标准化厂房补贴, 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厂房租赁费总额。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完税凭证+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园区管委会研究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3)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或自建生产性厂房的新经济企业,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且符合规划、用地等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企业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商有权限自然资源部门按“一事一议”确定具体用地方式→供地

4)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经济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低于土地取得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企业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并商有权限自然资源部门按“一事一议”确定具体用地方式→供地

3.企业落地生产经营奖励。对新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 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照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奖励企业, 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新经济企业,在纳入我市统计后第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两项政策取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4.财税贡献奖励

1)新经济企业及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 5人以内,下同)、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以内,下同)在我市实际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其连续5年形成地方财力总额10%的奖励资金,其中个人奖励兑现与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营销结合, 购买金额不少于个人奖励金额的20%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完税凭证+高管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购买本地农产品有效凭证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兑现(其中个人奖励资金的2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2万元,以购买本地农产品方式兑现,自愿多购买者不限)

2)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 的新经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从宽从优审定享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4)新经济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企业职工福利费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受理部门: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兑现

5.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对新引进、新认定的国家高技术新经济企业,给予20-40万元奖励。优先支持科技型新经济企业申报省、市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资金。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6.知名企业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份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30强)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7.企业创新扶持奖励。新经济企业的创新服务及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在我市运营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高于4000元的补助。企业申报办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双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众创空间、创新战略联盟等认证认定和取得特定行业经营资质、业务牌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完成认定认证的可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企业创新服务及产品证明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8.研发平台和技术中心奖励。鼓励新经济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科技对接合作,设立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认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9.低网络资费奖励。对新经济企业提供低资费专业化高性能的 IDC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带宽独享或共享、专线资源、VIP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资源服务和保障。对IDC资源使用量较大的企业给予IDC资源使用补贴,其中本地云服务费3年内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云服务使用费最高补贴100万元,有特殊贡献或发展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特事特议。

适用范围:年IDC资源使用费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年运营成本50%以上的新增新经济企业

受理部门:市委网信办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使用凭证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市委网信办审核→出具延安华为云产品订单确认函→抄送新区大数据运营公司兑现

10.入统奖励。对首次纳入“五上企业”统计的新经济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由市县各按50%承担,分年兑现。

受理部门:市统计部门

申报流程:受理部门筛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市发改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兑现市级奖励部分→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兑现县区级奖励部分

11.行业排名奖。对经我市行业主管部门首次认定的“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新经济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本条按年度兑现)

受理部门:市工信部门、科技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

申报流程:工信部门提供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名单;科技部门提供创业之星名单→市财政部门兑现

12.对新经济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并在本地银行发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多两年、最高100万元贴息。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13.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1)新经济企业(政府出资的除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

受理部门:市金融办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初审提出奖励额度→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2)对已经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 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交易板挂牌的陕西省前100户企业(政府出资的除外),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受理部门:市金融办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初审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14.上市企业贡献奖励。

1)迁入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在延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的部分,按2%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额度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提出奖励额度→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2)上市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证监会规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 购重组的,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通过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受理部门:市金融办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提出奖励额度→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15.基金产业奖励。注册或变更注册到我市的,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在本地银行托管,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在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的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3000 万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私募证券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奖励。以上奖励按在我市实际到位投资额分期兑现,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最高奖励1000万元。

投资奖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如管理多支基金合并计算,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下同)且投资期满两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且不超过1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满1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且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对投资于我市地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参股和财政性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地方国企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联合投资、政府出资部分投资收益让利、企业债券发行、中省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支持。有条件或有需要的通过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融资支持。所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支持上市或挂牌。投资我市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在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额度内给予最高50万元风险补偿。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金融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提出奖励额度→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16.高级人才生活配套奖励。对新经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1人)据实给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每年最高 万元最多 3年房租补助。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员工落户、集体宿舍、高管公寓、社保接续、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问题提供便利和帮助。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对新经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1人)据实给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每年最高万元最多年房租补助。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租房协议+房租支出有效凭证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2)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员工落户、集体宿舍、高管公寓、社保接续、子女就学等问题提供便利和帮助。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函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3)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税务、科技部门初审→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17.第三方中介机构招商服务奖励。

1)经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给予前3年办公场地全额补贴奖励。对其引进我市的生产性新经济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完成固投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额度→报请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2)经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引进的非生产性非贸易类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非生产性贸易类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完成固投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提出奖励额度→报请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3)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第三方招商服务中介机构,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期或申报环节并达到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迁入我市,在企业扶持上市后给予该中介机构100万元奖励。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新经济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完成上市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4)对于依托新经济企业或平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牵头企业或平台1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院士50万元的科研补助。

受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组织部门

申报资料:基础资料+完成固投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受理部门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同级组织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18.其他奖励。

新经济企业投资建厂所需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惠政策,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或管委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解决。

对新经济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奖励。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以及有特殊需求或有特殊贡献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奖补或进行相关安排。

更多内容 免费咨询:13053132051vx同号)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