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奖补汇编!汉中市科技创新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合集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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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各类科技人才发展

    (一)汉中市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奖补

1.汉中市支持高层次人才科研攻关。市本级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领衔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开展科研攻关等,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科研项目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给予科研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汉中市鼓励人才及其团队在汉领办企业或通过技术入股合办企业。对新成立的科技型企业近3年内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按照其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人才及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在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双向兼职,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科研团队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其离岗创新创业期限最长可为6年。支持企业自建科技创新平台,企业新组建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主持人及团队成员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

3.汉中市支持博士后来汉创新创业。凡在我市创办企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申请,在省财政5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再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该企业10万元补助资金。对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规模处于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并具有专门的科研机构和博士后创新研发科研项目的企业,积极支持鼓励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争取国家和省级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对建成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在上级奖励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条自《汉中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流动二十条措施(试行)》(汉办发〔2021〕3号)

4.汉中市鼓励各类企业、产业园区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成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5万元建站资助,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站资助。

自《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

    (二)汉中市落实科技人才税收、生活补贴、安居、生活保障等政策

5.汉中市加大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力度。企业全职引进的高端、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等,在汉中市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留存部分,经审核后予以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6.汉中市发放生活补助。对全职引进到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给予15万元生活补助。对来我市自主创业和在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或“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岁),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企业新录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或“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政府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期限3年。汉中籍高校毕业生。陕理工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就业时间1年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再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000元、陕理工全日制本科生3000元。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对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给予省内1万元,省外2万元交通补贴。上述均为首次在汉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7.汉中市提供安居保障。采取政府新建、购买、租赁以及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提供一批交通生活便利、安全的公共租赁住房。来我市自主创业或在企业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汉中籍毕业生)且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入住免收5年租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住,第一年房租给予全免,第二、第三年分别收取20%和50%房租。经认定为柔性引进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对自行租赁住房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房租补贴,全日制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全日制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期限2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8.汉中市落实其他生活保障。对全职引进以及柔性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包括“人才池”审定备案的各类人才,提供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申报社会保险、子女教育需求、配偶择业、户籍办理等代办项目,由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岗全程代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汉中市支持科技人才培养选拔、开展科技服务

9.汉中市支持校企合作培养储备人才。建立人才数据库,形成多层次、专业门类齐全的“人才池”,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技术攻关、资金支持以及管理升级,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共享人才服务。引导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的企业深度参与院校人才培养,开展技能人才定向、双向、定制培养和储备,为企业长期精准输送所需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驻汉各高校)

5-9条自《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十五条政策措施》(汉办发〔2020〕24号)

10.汉中市实施“汉中市新时代311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深化人才强市战略,选拔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社会贡献大的第一、二、三层次拔尖人才。每人每月按第一层次3000元、第二层次2000元、第三层次1000元发放津贴。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第三层次不超过20名的培养对象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汉中市实施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完善汉中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扩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实现科技特派员工作跨越式发展。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每年补贴5000元,法人科技特派员每年补贴3万元,对表现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专项计划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11条自《汉中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流动二十条措施(试行)》(汉办发〔2021〕3号)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汉中市推进高校院所转化成果

12.汉中市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需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汉中市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职务技术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收益5%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3年内仍未转化的,经省技术审查机构评估后,定期对外发布,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向省内企业转移转让,专利维持费用不再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汉中市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推荐申请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推荐省科技厅纳入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汉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5.引导企业积极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通过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引进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在汉中本土进行转化孵化,争取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汉中市加大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赋予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自主定价权与分配权。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包括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80%,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可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域内各高校)

17.汉中市创新平台产出的科技成果由企业转化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转化成果新增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择优推荐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领导小组,给予实施转化企业500万元以内补助,主要用于项目设备购置。对产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推荐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领导小组给予产品销售额不超过10%、100万元以内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8.汉中市重大应急共性技术攻关可专项推荐省科技厅申请科研经费。其他揭榜挂帅项目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科研经费总额,推荐省科技厅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18条自《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总窗口)》整理制定

 

三、支持科技创新

    (六)汉中市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19.汉中市鼓励技术创新。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中央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来汉设立科研、检测实验机构等平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开工当年投产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20.汉中市扶持企业做大。对首次纳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在省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且上缴税费总额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5%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层100万元、200万元;对率先实现倍增目标的产值过1亿、10亿元以上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层50万元、100万元;对市内工业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给予运费、展位补助;对通过认定和考核的重点产业发展联盟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工信局)

21.汉中市加强示范引领。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绿色工厂(园区)、工业强基、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或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以及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取得军工“三证”之一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22.汉中市支持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的投资5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并纳入统计后,一次性奖励引进县区(园区)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含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对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类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责任单位:工信局)

23.汉中市推动园区升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省级工业集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绿色载体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建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并按计划完成竣工验收的工业集中区,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主动退城入园的企业,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24.汉中市降低融资成本。对本地通过合法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融资(需还本付息)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扩能升级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首次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上市前分阶段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工信局)

25.汉中市设立突出贡献奖和先进县区激励奖。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为工业倍增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对获得全市年度发展循环工业考核先进县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工业强县”的县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2025年前完成工业倍增目标的县区(园区),按其产值在全市总量占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19-25条自《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倍增的实施方案》(汉办发〔2021〕7号)

(七)支持产业园区创新发展

26.汉中市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围绕产业发展重点,梳理产业链、创新链,列出技术需求清单,精准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围绕园区主导产业申报汉中市特殊产业链项目,争取省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27.汉中市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向产业园区聚集,培育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28.汉中市支持园区组织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积极申报中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市本级给予一定是资金配套支持。对围绕我市“六大产业”领域申报的市本级科技资金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向园区重点倾斜。

29.汉中市明确园区内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标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应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的1%,研发投入强度高于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6%或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对达标企业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0.汉中市支持企业自建企业研发中心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园区内企业建设“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中心、将企业研发中心建在高校,对达不到省级要求规模的,经市科技局认定批准后,择优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1.汉中市支持园区建立科技投资基金,缓冲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研发投入不足问题。市本级设立的汉中绿色循环发展投资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在园区内大力推广创新券,对大型科研设备拥有方与使用方申请省科技厅双向补贴,引导鼓励高校、院所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各类创新技术服务。

32.汉中市鼓励支持园区联合市域内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设立“专利池”,并成立“专利池”管理委员会。进入“专利池”的专利成果以使用权许可方式在联盟成员间共享共用,联盟成员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成果转化后的收益。省上每年给予专利持有单位50%的专利年费补贴,并根据专利转化和共享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市上对专利转化先进单位,优先给予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

33.汉中市鼓励和支持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汉中各类园区实施转化。以企业和项目为主体,对已经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额,申请省上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企业自主研发并投产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4.汉中市支持园区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入驻园区创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房租、水电气费用、网络设施费用减免,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26-34条自《关于支持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汉市科发〔2018〕16号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35.汉中市对省科技厅备案的瞪羚企业,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在项目申请、高新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瞪羚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将优先推荐申请汉中市绿色循环发展基金支持;优先推荐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

自《汉中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汉市科发〔2018〕17号)

36.汉中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

37.汉中市科技创新券补贴政策助推创新创业。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各类科技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共享、共用仪器设备(平台),购买成果评价等技术创新服务,每个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

    (2)对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对成果吸纳方式按成果交易额不超过5%,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万元奖励。

    (3)支持市级以上科技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团队)购买各类孵化服务或科技服务。

    (4)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或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和团队融资提供资产评估、担保、保险、法律、财务等服务业务。

36-37条自《汉中市科技创新券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汉市科发〔2019〕32号

    (九)汉中市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发展

38.汉中市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返乡创业融资。发挥涉农整合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引导作用,对返乡领(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39.汉中市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返乡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设立五年优惠期,前三年对企业予以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创业企业,对其前三年房租适当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40.汉中市提供金融支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优先为返乡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建立完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多方面参与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对有资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个人创业期间可享受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可享受最高300万元份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1.汉中市实施营销补贴。支持具备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设立汉中名优地产品牌店、展销专柜(区)等,对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房租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参与消费帮扶,同等享受当地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38-41条自《支持返乡企业推动乡村振兴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汉办发〔2021〕8号)

    (十)汉中市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42.汉中市大力发展创投资金。积极引进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大力培育本土股权投资机构,建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制定对我市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规划,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战略性投资。引导产业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基金投向本市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市投控集团)

43.汉中市加大上市中介激励。支持各中介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上市培训、辅导和再融资服务。对于主办券商保荐的辖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或将非辖区内上市公司注册迁入我市的,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500万元奖励、主办会计师事务所50万元奖励、主办律师事务所50万元奖励,奖金用于奖励具体项目团队人员;对于主办券商推荐的我市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或将非辖区内在新三板精选层已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每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100万元奖励、主办会计师事务所10万元奖励、主办律师事务所10万元奖励,奖金用于奖励具体项目团队人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4.汉中市加大企业上市奖补。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对在境内A股市场培育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后,补贴200万元;向交易所申报IPO资料,并取得上市核准批文后,奖励3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转板上市的,再奖励300万元。

(3)对借壳上市,或在境内收购本市以外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落户在我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4)对在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5)对在境外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及融资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四、加快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汉中市支撑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45.汉中市支持金融机构入驻。吸引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汉中设立相关机构。

    (1)汉中市银行业机构。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区域性银行机构,或隶属总部的单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银行业机构市级分行,台资、外资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支行的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50万元;对于域外银行业机构或汉中本地银行业机构在汉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费补贴100万元。

   (2)汉中市保险业机构。对引进的保险业机构在汉中设立总公司,按其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市级机构)、四级分支机构(县区级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开办经费补贴50万元、30万元。

   (3)汉中市证券业机构。对引进的证券业机构在汉中设立总公司,按其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的分公司或总公司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机构,如:投行部、研发中心等,一次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设立支公司或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4)汉中市基金管理公司。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汉中辖区内募集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募集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再补贴200万元。对市外新引进或新成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汉中辖区内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100万元,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再补贴100万元。

    (5)汉中市其他金融及中介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汉中并纳税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汉中并纳税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商业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法人机构,在我市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6)汉中市办公补贴政策。新入驻金融机构在汉中市内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契税全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7)汉中市高管激励政策。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其高管按本人每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在汉中市新购置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在汉中市租房的免费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其适龄子女入学公办学校的,参照《汉中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8)汉中市政务支持政策。对新设立的银行机构给予政府相关开户及一定的财政性资金存储支持;并提供各项绿色审批便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

    (9)汉中市招商奖励政策。引进国有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

    (十二)汉中市支持企业融资

46.汉中市支持企业融资,持续让费让利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分层次实施差异化精准降费政策,对融资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1.5%、1.5%降至0.5%、0.8%、1%;对低风险的融资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在财政贴息政策支持下,协调银行机构降低贷款利率,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资信担保公司)

47.汉中市扩大抵质押登记服务范围。开通预售房抵押、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类质押业务办理。搭建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融资银企对接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48.汉中市支持银行机构不断扩大信贷规模。设立再贷款专项贴息资金,鼓励域内各银行业运用好再贷款工具,确保信贷份额不断提升。对使用央行资金的地方法人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给予相应的金融机构1%贴息激励,降低实体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49.汉中市支持生态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水权、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加快EOD国家试点项目申报和实施,充分利用EOD项目融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0.汉中市强化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着力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不同生命周期科技企业的差异化支持。拓宽抵押品范围,加大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2-50条自《汉中市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系列文件(汉办发[2021])

(十三)汉中市支持知识产权机构服务

51.汉中市支持创新平台创新服务载体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1)知识产权服务类。年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3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次。

    (2)标准化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1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次。

    (3)技术转移服务类。促成技术作价入股、衍生创业、转让、许可、开发、咨询与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实际发生额不少于20万元,服务创新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认定为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当年举办培训活动不少于2期,每期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年受训人数不少于50人,受训者80%以上为非主办机构内部人员。

    (4)检测认证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1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次。

    (5)科技军民融合创新类。符合军民融合双创服务方向,为企业提供军民融合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方向,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次(含实验测试、对接咨询等);军民融合成果转化方向,成果转化不少于2项;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方向,至少形成1项成果或推动1个项目落地。

符合条件的创新服务载体,经市科技局考核通过后,按照每家机构每年度不超过5万元额度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自《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总窗口)》整理制定

    (十四)汉中市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发展

52.汉中市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基地30万元一次性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给予基地不超过1万元奖补;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基地不超过3000元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业态双创平台,择优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

自《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十五条政策措施》(汉办发〔2020〕24号)

(十五)汉中市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53.汉中市支持大中型企业创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鼓励各类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工代训等培训模式,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54.汉中市支持大中型企业、技工院校技能领军人才牵头创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技能型人才牵头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将培育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创新相结合,围绕企业生产开展技术创新,培养创新型、实用型专业人才团队,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按每个5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53-54条自《汉中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流动二十条措施(试行)》(汉办发〔2021〕3号)

55.围绕科技条件平台支撑和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动物、自然科技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及共享服务;支持科技情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科学数据、科技信息检索与查新、科技情报分析挖掘、知识产权咨询、科技智库等开放共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