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4年西安未央区标准化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材料

20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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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相关精神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标准化工作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扶持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扶持和奖励的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地应都在未央区。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国际标准研制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分别给予8万元、7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级“同标同质”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的4A级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3A级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2A级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

(八)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企业实施标准化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

每年按照企业申报项目的技术难度,创新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综合评定,表彰奖励10-15个先进单位及负责人,发给企业标准化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发给企业负责人奖金: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并奖励10000元奖金;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并奖励5000元奖金;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并奖励2000元奖金;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并奖励1000元奖金。

第七条 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表彰

(一)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在年度内取得突出贡献的,受到国家级表彰或者省级推广的标准,给予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奖励5万元;

(二)区内企业每年新增国际标准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给予区标准化主管部门2万元奖励;

(三)区内企业每年新增国家标准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给予区标准化主管部门1万元奖励;

(四)区内企业每年新增地方标准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给予区标准化主管部门5000元奖励;

(五)区内企业每年新增行业标准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40%以上,给予区标准化主管部门2000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实施标准化申请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

(一)标准化奖励(扶持)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统计局盖章);

(六)年度交税(国税、地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标准文件和复印的标准文本;

(八)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化良好行为文件原件。

第九条 企业实施标准化奖励、扶持办理程序

(一)每年三月份,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经贸局进行初审;

(二)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和经贸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研究;

(三)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和经贸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区长办公会决定;

(四)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和经贸局将区长办公会决定在未央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和经贸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区政府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奖励、扶助单位;

(六)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文件及业务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条 受奖励、扶持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关系在未央辖区;

(二)财税关系在未央辖区;

(三)统计关系在未央辖区;

(四)企业用地手续合法。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收到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二条 受奖励、扶持单位应当守法守纪,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一经发现,追回已拔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评估,获得奖励、扶助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拔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区标准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未央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