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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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申报2023年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流程:
2023年安徽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正式启动,现将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才秘[2023]316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智[20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申报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外专科(一式3份),电子版材料(word文档)发送邮箱1161877678@qq.com。
淮南市申报2023年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技术博物馆等,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具备较高的科普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建立有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配备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互动策划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省科普基地按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展览教育用房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 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0 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 20 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0 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50 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20 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具有市、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 1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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