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会议举办、展览引进、展览举办补贴!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条件

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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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支持和奖励;

(二)对展览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三)会展项目品质提升和会展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奖励。

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展览举办奖励

(一)奖励原则

在同一展馆、举办时间间隔3个月以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规模较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励。

(二)奖励条件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项目在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且符合上述原则的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对举办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的展览,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展览引进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引进展览的引进单位和个人均可给予奖励;

2.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3.享受展览引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展览引进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因此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二)奖励条件

1.引进展览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本市。

2.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必须是行业内国际排名前十、国内排名前三,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或者境外展商展出展位数比例超过总展位数20%的会展活动,以及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

(三)奖励标准

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5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会议举办奖励

(一)奖励原则

1.会议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大”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进行奖励。

2.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给予奖励。

3.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原则上不再给予会议举办奖励,但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报额外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以上且参会人员住宿2晚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境内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单日300人以上的国内会议,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境外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单日50人以上的国际性会议,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会议其他境内参会人员参照国内会议标准给予奖励;

2.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额外奖励

(一)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该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二)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或者知名专家学者参会比例在50%以上的会议,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上述人员参会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三)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参会人数达到600人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会议场地场租30%的额外奖励:

1.邀请行业领军人物或者知名专家学者作为主讲嘉宾的;

2.参会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及以上人员或者知名专家学者总参会比例超过20%。

(四)对特装率在80%以上的展览,给予5万元的额外奖励;特装比例每增加5%,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五)对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连续多届在我市举办的,从第2届起,按照当届展会所获得的举办奖励的5%给予额外奖励;每增加一届,当届额外奖励的比例再增加5%。期间有中断的,额外奖励的比例重新计算。展览连续举办的额外奖励最长不超过5届。

(六)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者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加入UFI、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或者取得UFI、ICCA等国际会展认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会展企业上市,对在主板上市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