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18
2024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详细内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企业申报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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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对符合本指南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
过企业 2022 年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
(二)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
对符合本指南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
过企业 2022 年新增营业收入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三)软件企业 DCMM 资质奖励
对符合本指南软件企业 DCMM 资质奖励条件,且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DCMM)
三、四、五级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已获得过低级别奖励的,给予差额奖
励。
(四)软件平台投资补助
对符合本指南软件平台投资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照 2022 年软
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软
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指服务器设备、软件工具、信息系统等用于
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软硬件购置投资总额。政策有效期内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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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补助支持。
(五)软件园区奖励
对符合本指南软件园区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六)元宇宙企业奖励
对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
事长、理事单位,且符合本指南元宇宙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分
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
对符合本指南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
AEC-Q100 标准认证费用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同时满足以上多项奖补条件的企业,仅给予一项奖补。享受
市级“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奖补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 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的软件企业,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
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
度健全,依法纳税。
(3)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近三年
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省、市能耗、环保、安全生产、产
品质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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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拥有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全职研发团队。
(5)同时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范围且行业大类代
码为 64(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或 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及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范围且
按时向经信部门报送数据的企业;或依法依规在所属管辖的税务
机关完成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企业。
2. 专项条件
(1)仅限主营业务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地球空间信息的
企业申报(其中基础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
件、开发支撑软件,工业软件指工业领域用的研发设计、生产控
制、业务管理类软件及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地球空间信息指遥
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下同)。
(2)2022 年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研发投入占营
业收入比例达到 15%及以上。
(二)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
1. 基础条件
同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2. 专项条件
(1)仅限主营业务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地球空间信息的
企业申报。
(2)2022 年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较 2021 年营
业收入增幅达到 30%及以上。其中,2021 年、2022 年企业营业收
入应为两个完整年度数据,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当年不作为一个完
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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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企业 DCMM 资质奖励
1. 基础条件
同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2. 专项条件
(1)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14 日期间,获得数据管
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DCMM)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
(四)软件平台投资补助
1. 基础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
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
(2)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近三年
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省、市能耗、环保、安全生产、产
品质量等要求。
2. 专项条件
(1)企业为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的建设运
营主体。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聚焦在软件产业基础
环节和前沿领域,2022 年公共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 100 家,开源平台托管或孵化项目数量
不少于 10 个,开源社区平均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 5000 个。
(2)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社区应经市级以上经信、发
改、科技等部门认定。
(五)软件园区奖励
1. 基础条件
同软件平台投资补助。
2. 专项条件
(1)企业为我市产业园区、楼宇、街区的运营主体。
(2)软件园区获评中国软件名园。“中国软件名园”是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过评审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软件园区。
(六)元宇宙企业奖励
1. 基础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
(2)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省、市能耗、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要求。
(3)拥有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全职研发团队。
2. 专项条件
(1)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理事单位。
(七)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
1. 基础条件
同元宇宙企业奖励。
2. 专项条件
(1)企业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或以自用为目的自主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务。
(2)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14 日期间,首次完成 AEC-Q100 标准认证的芯片可参与认证补贴。“AEC-Q100 标准”是国际汽车电子协会(Automotive Electronics Council,简称AEC)针对车用集成电路(芯片)发布的产品级质量认定标准。
(3)完成认证的芯片由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并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三、申报材料
企业按申报项目分别填写制作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三份纸质版材料至所属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供完整纸质材料的扫描电子版。具体如下:
(一)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 2024 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见附件 1-1,下同);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 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2 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此项需额外提交 1 份原件)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的 2022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6. 其他可用于印证企业 2022 年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二)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
1. 2024 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软件企业 DCMM 资质奖励
1. 2024 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DCMM 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软件平台投资补助
1. 2024 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获市级以上经信、发改、科技部门认定为软件平台的文件
复印件;
4. 2022 年度,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 100 家,
开源平台托管或孵化项目数量不少于 10 个,开源社区平均月活跃
用户数量不少于 5000 个的佐证材料;
5. 2022 年度,平台或社区在服务器设备、软件工具、信息系
统等用于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软硬件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五)软件园区奖励
无需提供申报资料,本条政策为“免申即享”。
(六)元宇宙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 2024 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
事长、理事单位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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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
1. 2024 年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AEC-Q100 标准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以及认证合同、发票、
付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4. 完成认证的车规级芯片对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
书;
5. 企业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或以自用为目的自主开展集
成电路设计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区(开发区)经信
部门转发申报通知;
(二)企业向所属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三)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重点对企业是否符合
本指南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并向市经信局提交初审推荐意见;
(四)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复核;
(五)市经信局对全部软件平台投资补助项目进行审计,对
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营收增速奖励项目予以抽查审计;
(六)市经信局协请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查重;
(七)市经信局按有关流程拟定资金拨付计划,公示后下达。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实际所获奖励金额受 2024 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控
制。为防止财政奖补资金碎片化,经审核后奖补资金低于 10 万元
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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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
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本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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